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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爱美汇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

    吊销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438号正阳大厦708房(仅作办公用途)
    • 简介:-
    • 行政处罚 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云工商处字[2018]391号 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当事人:广州爱美汇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号:440111000314057法定代表人:费宏波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438号正阳大厦708房(仅作办公用途)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批发;生物技术开发服务;生物技术咨询、交流服务;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贸易代理;自然科学研究和试验发展;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非许可类医疗器械经营(即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医疗器械”,包括第一类医疗器械和国家规定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即可经营的第二类医疗器械);医疗用品及器材零售(不含药品及医疗器械);仪器仪表批发;电气机械设备销售;材料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化妆品制造.我局于2017年12月1日对当事人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两年。以上事实,有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打印的企业登记信息和经营异常名录信息、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现场检查记录为据,证明当事人经我局核准登记注册,且登记状态为存续,但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两年。我局认为,当事人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两年,其行为属于长期未开展经营活动。2018年1月10日,我局通过广州红盾信息网以公告形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我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举行听证。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的“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吊销营业执照。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或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政府(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38号;电话:86368403)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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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2-09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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