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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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卫传罚〔2019〕78号 | 组织人事处 |
“InCator压力蒸汽灭菌包内化学指示卡(五类爬行卡)”为第一类消毒产品。依据《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管理规范》第三条规定:“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标注的有关内容应当真实,不得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的规定,该产品的实际有效期应为“18个月”,其标签说明书上擅自标注为“24个月”,不符合上述规范要求,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规定。你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规范的消毒产品,依据《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三条:“消毒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传染病防治管理类第80条:“消毒产品的命名、标签(含说明书)不符合卫生部的有关规定的,或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不真实,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的;违法程度一般;情节后果属一般情节,未造成感染性疾病爆发,裁量幅度罚款3000-4000元;”的规定,经合议,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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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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