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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宇昌化工

    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珠海临港工业区南水化工专区浪山路西段北大益工业园厂房C幢第一层与第二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77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8

    法律诉讼7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洪振闽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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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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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荆州市权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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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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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3

    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杜燕峰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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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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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4

    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与李红祥、中山市李祥服装印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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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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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上诉人陈晓滨与被上诉人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一审被告陈晓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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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陈晓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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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惠州市杰艺实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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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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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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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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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佛山市驰展印花整理有限公司、郑军雄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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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
    佛山市驰展印花整理有限公司
    郑军雄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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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9

    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与杜燕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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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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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泰安市御锦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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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泰安市御锦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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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404民初426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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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4民初426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梁晓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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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梁晓东(公民身份号码430703******3251):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404民初4267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2120元及利息168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财产保全担保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5月25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周文军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彦玲、人民陪审员肖晓丽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联系人:周文军、陈德运联系电话:0756-7266468、7265466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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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2

    (2021)粤0404民初79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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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404民初7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梁晓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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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吴振宇(公民身份号码440921******2930):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晓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404民初794号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有:1.被告向两原告返还不当得利344985.63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8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周文军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彦玲、人民陪审员肖晓丽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联系人:周文军、陈德运联系电话:0756-7266468、7265466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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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05
    3

    (2020)粤0404民初3670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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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04民初367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李祥服装印花有限公司 李红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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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404民初3670号中山市李祥服装印花有限公司,李红祥(公民身份号码:4525281971****5457):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李祥服装印花有限公司,李红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404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李祥服装印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69,535元;二、被告中山市李祥服装印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人民币69,535元为基数,从2017年9月1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的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被告李红祥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被告中山市李祥服装印花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94元,被告中山市李祥服装印花有限公司和李红祥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联系人:杨成耀联系电话:0756-7256809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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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8
    4

    (2019)粤0404民初21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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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215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汪智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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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2155号汪智勇: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汪智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9)粤0404民初215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智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39,390元。二、被告汪智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以人民币39,39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2月2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8元,由被告汪智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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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12
    5

    (2019)粤0404民初2416号青岛奥森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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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241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青岛奥森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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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2416号青岛奥森纺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2416号案民事判决书。主要裁判内容有:1、被告青岛奥森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4,0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货款54,07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8年3月4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2、驳回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2019年10月31日联系人:黄峰电话:7266982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西湖城区金铭东路5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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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31
    6

    (2019)粤0404民初7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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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73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荆州市千美织业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 荆州市权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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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733号荆州市权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荆州市千美织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荆州市权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荆州市千美织业有限公司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事项:撤销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4民初733号民事判决书,径行改判或发回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联系人:李法官,蒋助理,王书记员电话:7793682,7266981,7266399地址:珠海市金湾区金湖大道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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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0-29
    7

    (2019)粤0404民初2320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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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232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安阳县洪河屯利达印花门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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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2320号安阳县洪河屯利达印花门市: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安阳县洪河屯利达印花门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19)粤0404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安阳县洪河屯利达印花门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0,052元;二、被告安阳县洪河屯利达印花门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货款20,052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8年8月15日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因适用小额程序减半收取165元,由被告安阳县洪河屯利达印花门市负担。05430.1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联系人:陈德玉、余德明联系电话:0756-7266979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湖大道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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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9
    8

    (2019)粤0404民初7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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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733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原告- 荆州市千美织业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 荆州市权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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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733号荆州市权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荆州市千美织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荆州市权晟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404民初733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荆州市千美织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联系人:李法官,蒋助理,王书记员电话:7793682,7266981,7266399地址:珠海市金湾区金湖大道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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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19
    9

    (2019)粤0404民初215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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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4民初2157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 武汉木之阁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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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404民初2157号武汉木之阁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木之阁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404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武汉木之阁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3,480元;二、被告武汉木之阁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73,48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时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04元,由被告武汉木之阁纺织印染有限公司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联系人:郭美玲、钟润华联系电话:0756-7266544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铭东路578号金湾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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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3
    10

    (2018)粤20民终7824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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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20民终7824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 汕头市联胜化工厂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山成都印花有限公司 广州雅运纺织化工有限公司 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 中山市太源工贸有限公司 中山市恒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茂名市丰泽化工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山市成兴印花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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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民终7824号原审第三人:中山市成兴印花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汕头市联胜化工厂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成都印花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广州雅运纺织化工有限公司、珠海市宇昌化工有限公司、中山市太源工贸有限公司、中山市恒昌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茂名市丰泽化工有限公司及你单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7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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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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