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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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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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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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深圳市万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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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万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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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深圳市万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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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万路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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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邓凯与贺亨、吴起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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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邓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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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志贵、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科特瑞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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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江志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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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曾安义、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首达电子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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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人-曾安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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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施方惠、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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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施方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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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彭帮富、范超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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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彭帮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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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彭帮富、范超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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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彭帮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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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与施方惠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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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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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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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0739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6-21 | 详情 |
2 | (2021)粤0305执6298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14 | 详情 |
3 | (2021)粤0305执4183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05 | 详情 |
4 | (2020)粤0305执8965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4 | 详情 |
5 | (2020)粤0305执8910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3 | 详情 |
6 | (2020)粤0305执7011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3 | 详情 |
7 | (2020)粤0305执1364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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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1073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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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1073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当事人- 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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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10739号之一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24281、2428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1073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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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2 |
(2021)粤0305执41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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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183号 | -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当事人- 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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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183号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183号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联系人:李之光联系电话:0755-866083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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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3 |
(2021)粤0305执41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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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183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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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183号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183号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联系人:李之光联系电话:0755-866083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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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3 |
4 |
(2021)粤0305执62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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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298号 | -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当事人- 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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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6298号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6298号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联系人:李之光联系电话:0755-866083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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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5 |
(2021)粤0305执629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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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298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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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6298号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6298号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上述执行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依法决定将你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该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违反财产申报制度,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联系人:李之光联系电话:0755-8660831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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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6 |
(2021)粤0305执418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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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4183号 | -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当事人- 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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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4183号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你(单位)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行审3935号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418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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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7 |
(2020)粤0308行审4268-42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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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4268-4276号 | - |
当事人- 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首达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宗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薄膜太阳能应用产品研发中心 深圳彼爱钻石有限公司 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共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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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行审4268-4276号北京汉能光伏技术有限公司深圳薄膜太阳能应用产品研发中心、深圳市前海共享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汉能移动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彼爱钻石有限公司、深圳市首达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宗正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福农王生态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你作出的深(南)劳监罚[2019]100号、深(南)劳监罚[2019]105号、深(南)劳监罚[2019]099号、深(南)劳监罚[2019]102号、深(南)劳监罚[2019]084号、深(南)劳监罚[2019]085号、深(南)劳监罚[2019]083号、深(南)劳监罚[2019]090号、深(南)劳监罚[2019]101号《劳动人事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已裁定准予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8行审4268-4276号行政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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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31 |
8 |
(2020)粤0305执12146号限制消费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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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14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被告- 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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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2146号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2146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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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3 |
9 |
(2020)粤0305执8910号(2020)粤0305执8910、8965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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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8910、8965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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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8910、8965号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彭帮富、范超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两案,深劳人仲裁【2020】135号、深劳人仲裁【2020】136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本金及利息等相关费用,本院依法受理。经本院强制执行,你仍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你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执行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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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10 |
(2020)粤0305执1214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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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2146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 被告- 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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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2146号深圳市力格微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南山区人力资源局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20]119、289、565、4098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214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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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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