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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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白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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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1088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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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2 | 2021-08-05 |
2 |
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湛超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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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19319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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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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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敏谦与张明军,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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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113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何敏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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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6-16 | 2021-06-22 |
4 |
王长胜、刘东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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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1301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长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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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28 | 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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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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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恢367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蛇口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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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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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龙繁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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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4009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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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31 |
7 |
王长胜、刘东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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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1869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王长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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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0-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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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娟与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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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3民初16977号之一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朱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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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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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刘海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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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7560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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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1 | 2020-12-29 |
10 |
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范春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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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727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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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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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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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35289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 周金安 被上诉人- 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裕鹏贸易公司 深圳捷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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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2021)粤03民终35289号 深圳市裕鹏贸易公司、深圳捷丰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周金安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裕鹏贸易公司、深圳捷丰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内容为:二审审理时间2022年4月1日下午15:30,地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俞红、吴春泷、邓媛,书记员为许申慧,吴春泷担任主审法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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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
2 |
(2021)粤03民终352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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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35289号 | 所有权确认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裕鹏贸易公司 深圳捷丰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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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35289号深圳市裕鹏贸易公司、深圳捷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周金安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裕鹏贸易公司、深圳捷丰贸易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传票。内容为:二审审理时间2022年4月1日下午15:30,地点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俞红、吴春泷、邓媛,书记员为许申慧,吴春泷担任主审法官。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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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
3 |
(2021)粤03民终954号传票送达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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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95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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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954号陈梁:上诉人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继英及原审被告陈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本院定于2021年11月12日14点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三审判庭依法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黎康养、审判员李东慧、审判员陈俊松;书记员:赖汉贞。届时你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二一年九月三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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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4 |
4 |
(2020)粤0305民初20621号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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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62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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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621号杨佳、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告吴国荣与被告杨佳、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民初206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吴国荣120000元,并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二、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吴国荣102461.46元;三、驳回原告吴国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42.92元,由被告杨佳负担。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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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0 |
5 |
(2020)粤0309民初1575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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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9民初15756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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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9民初15756号谭赛:原告王学文、顾狗女、王玉良与被告谭赛、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9民初15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顾狗女、王玉良、王学文120000元;二、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顾狗女、王玉良、王学文447962.05元;三、顾狗女、王玉良、王学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王长均遗产限额内赔偿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6038.20元;四、驳回顾狗女、王玉良、王学文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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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6 |
(2020)粤0305民初1372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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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13725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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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13725号王勇:原告江记鸿诉被告王勇、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13725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原告江记鸿因本案交通事故共计可获得赔偿款195555.17元;二、被告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记鸿赔偿35555.17元;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江记鸿11万元(其中优先赔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四、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商业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江记鸿5万元;五、驳回原告江记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44.79元,由原告江记鸿负担575元,由被告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58.1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1108.01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503.6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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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9 |
7 |
(2021)粤0305民初623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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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623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任芸 当事人- 广州小马行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诚泰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 姚沐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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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6234号深圳市诚泰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芸诉被告姚沐钊、深圳市诚泰电力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第三人广州小马行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尹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202530元、拖车费用1000元、公估费9845.33元,并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资金占用利息(从2020年6月3日到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贬值损失10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和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8日9时30分在沙河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五月六日注:本公告于2021年5月6日刊登。南山区人民法院联系人:吴淑香联系电话:0755-8695076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云路10号沙河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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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8 |
(2020)粤0307民初7211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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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7211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龙岗南铂湾酒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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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龙岗南铂湾酒店、龚树仁:原告阳征用、周英根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南铂湾酒店、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龚树仁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原告阳征用、被告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粤0307民初72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民事上诉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两案民事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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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1 |
9 |
(2020)粤0305民初206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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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62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吴国荣 被告- 杨佳 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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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lawyeeDate1{margin-right: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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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
10 |
(2020)粤0305民初2062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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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20621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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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20621号杨佳:本院受理原告吴国荣与被告杨佳、深圳市西湖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20621号案件的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3月17日15时35分在粤海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九日联系人:张艳、蒙启亮联系电话:0755-86608839邮政编码:518052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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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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