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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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鑫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力禧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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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1346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鑫盛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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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11-21 | 2020-03-26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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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3民初6381号原告广州力禧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贯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剑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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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民初638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力禧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梁剑丰 江苏贯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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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民初6381号江苏贯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剑丰: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力禧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贯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剑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365893元及利息(利息以迟延交付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每月2%为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用3000元;3、被告二对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10月11日下午2时15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539859032021-07-0818:23:38:985(2021)粤0113民初6381号原告广州力禧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贯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剑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送达,公告,原告,诉讼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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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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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财保135号广州力禧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贯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剑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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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3财保135号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原告- 广州力禧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贯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梁剑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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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3财保135号江苏贯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剑丰: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广州力禧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贯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剑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通知书,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113财保135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通知书,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贯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剑丰名下价值365893元的财产[具体详见本院的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538316202021-03-1516:10:58:4(2021)粤0113财保135号广州力禧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贯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梁剑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财产,裁定,公告,通知书,送达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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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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