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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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云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宝莱盛达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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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53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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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4-30 | 2020-05-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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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103民初538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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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53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浙江云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宝莱盛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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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云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宝莱盛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浙江云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宝莱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103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浙江云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贴现罚息4295416.67元(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此后的罚息按《汇票贴现合同》约定,计至汇票金额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浙江宝莱盛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贴现罚息4295416.67元(暂计至2019年8月20日,此后的罚息按《汇票贴现合同》约定,计至汇票金额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1936元,由被告浙江云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35968元;由浙江宝莱盛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35968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浙江云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2500元、由浙江宝莱盛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25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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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06 |
2 |
(2019)浙0103民初5381号之一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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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53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浙江云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宝莱盛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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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浙0103民初5381号之一浙江云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宝莱盛达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被告浙江云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宝莱盛达贸易有限公司关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0年4月9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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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7 |
3 |
(2019)浙0103民初5381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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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初5381号 | -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被告- 浙江云畅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宝莱盛达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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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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