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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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州市正英兴医投资管理中心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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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执1008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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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27 | 2019-12-16 |
2 |
杨瑞玲与福建恒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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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2311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杨瑞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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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2018-09-29 | 2018-11-12 |
3 |
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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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执1050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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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8-06-27 | 2019-01-09 |
4 |
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汉吉斯冷链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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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5执562号之二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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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 2017-10-20 00:00:00 | 2018-09-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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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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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242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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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17-09-27 | 2018-0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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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咸辉与福建恒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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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231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陈咸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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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9-19 | 2018-11-12 |
7 |
林学铨与福建恒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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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231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林学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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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9-19 | 2017-12-14 |
8 |
叶晟与福建恒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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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231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叶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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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9-19 | 2017-12-14 |
9 |
陆万福与福建恒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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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230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陆万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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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9-19 | 2017-12-13 |
10 |
福州市晋安区升辉石材商行、福建恒谐建筑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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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4民初2319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福州市晋安区升辉石材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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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 2017-06-29 | 2019-12-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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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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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1民初242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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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原告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闽0581民初24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9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以75000元为基数计付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及以115000元为基数计付自2017年1月7日起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福建中商旭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57元,由被告福建省百利亨文化产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0一七年十月十日承办法官:戴剑萍书记员:龚松渝联系电话:0595—886175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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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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