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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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宁波中汇投资有限公司、任晓红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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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执33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宁波中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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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 2016-02-18 | 2017-01-09 |
2 |
宁波中汇投资有限公司、邱志坚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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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执33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宁波中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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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 2016-02-18 | 2017-01-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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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宁波中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志坚、任晓红民是借贷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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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6748号 | - |
原告- 宁波中汇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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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民初6748号任晓红: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中汇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邱志坚、任晓红民是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6)浙0204民初6748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邱志坚、任晓红共同归还原告宁波中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9440元,支付利息221417.70元,并支付原告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的逾期利息。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9672元,减半收取4836元,保全费3456元,合计8292元,由被告邱志坚、任晓红共同负担,两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付本院。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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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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