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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业管理

    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国兴大道8号海航日月广场
    • 简介:-
    • 法律诉讼 32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8

    法律诉讼32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掌匠饭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陈俊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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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7执2302号之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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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21 2021-01-21
    2

    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美达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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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7执219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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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2020-12-04 2021-01-21
    3

    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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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7执201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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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0-12-22
    4

    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红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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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7执231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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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2020-11-26 2020-12-22
    5

    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胡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缴交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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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7执227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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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2020-10-10 2020-11-19
    6

    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红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缴交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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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7执231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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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2020-09-23 2020-10-29
    7

    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胜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缴案件受理费)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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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7执213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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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2020-08-21 2020-09-21
    8

    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海南蒸鲜意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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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7执92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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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2020-07-17 2020-10-29
    9

    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胜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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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7执932号之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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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2020-07-16 2020-10-29
    10

    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李景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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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7执929号之一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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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2020-07-16 2020-10-29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19)琼0107民初282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高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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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书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G32 2019-12-05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琼0107民初10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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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7民初102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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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民初1024号刘丰:原告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琼0107民初1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一、确认《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5908ht2016083)、《关于与源发捌佰伴美容美发房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合同编号:5908ht2016187)及合同补充附件《合同主体变更协议》于2020年9月30日解除;二、被告刘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坐落在海口市国兴大道8号海航日月广场铺位编号为C06-2#-303的房屋按照《房屋租赁合同》附件三《房屋交付标准》恢复原状后交还给原告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三、被告刘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办理海口梦琪捌佰伴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登记手续,将该公司注册地址从海口市国兴大道8号海航日月广场铺位编号C06-2#-302迁出;四、被告刘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物管费、推广宣传费、电话费、网络费、水费等费用共计1041924.91元;五、被告刘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0618.11元;六、被告刘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变更海口梦琪捌佰伴美容美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的违约金(计算方法:自2021年1月20日起按照每日75.63元的标准支付至实际变更注册地址之日止);七、被告刘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271887元;八、驳回原告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760元,由原告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760元,被告刘丰负担17000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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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17
    2

    (2021)琼0107民初102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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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琼0107民初102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刘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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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琼0107民初1024号刘丰:本院受理原告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你地址不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函、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15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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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1
    3

    (2019)琼0108民初13633号海南海航海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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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琼0108民初13633号 -

    原告- 深圳市和睿家私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海南海航海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海免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有限公司 海南海航海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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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琼0108民初13633号海南海航海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和睿家私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免海口美兰机场免税店有限公司、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海航海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海南海航海免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三亚分公司,因你司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该案的(2019)琼0108民初13633号上诉状、上诉答辩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上诉答辩状,可在上诉答辩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答辩状一式陆份,寄到(或送到)我院医疗庭。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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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5
    4

    (2020)琼0107执23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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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7执231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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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执2310号刘红霞:你与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2020)琼0107执2310号的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7执2310号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分别为:一、将刘红霞纳入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名单;二、责令你收到此令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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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26
    5

    (2020)琼0107执201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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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7执2011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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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执2011号胡佳:关于你与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拒收本案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7执20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将坐落在海口市国兴大道8号海航日月广场铺面编号B120-3的房屋按照《房屋租赁合同》附件三《房屋交付标准》恢复原状后交还给申请执行人;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物业费、推广宣传费、电话费、网络费、水费、数据采集盒费共计363376.68元;三、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铺面占有使用费(计算方式:527.33/日,自2019年4月23日起计算至铺面交还之日止);四、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730.81元;五、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94920元;六、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负担执行费7100.41元。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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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26
    6

    (2020)琼0107执22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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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7执227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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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执2276号胡佳:本院执行关于你与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缴交案件受理费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2020)琼0107执2276号的限制消费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7执2276号限制消费令,主要内容分别为:一、将胡佳纳入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名单;二、责令你收到此令后,不得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的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如违反本令进行消费,经查证属实的,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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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0
    7

    (2020)琼0107执231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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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7执231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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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执2310号刘红霞:你与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案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7执231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租金、物业费、推广宣传费、电话费、网络费、水费、POS机费等费用共计444693.04元;二、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9983.36元;三、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补偿金122100元;四、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69983.36元;五、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铺面占有使用费(计算方法:678.33元/日,自2019年4月27日起计算至铺面交还之日止)六、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七、负担执行费8767.76元;八、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内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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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9
    8

    (2020)琼0107执227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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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琼0107执227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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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琼0107执2276号胡佳:关于你与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航日月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应缴交案件受理费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琼0107执22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你履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一、缴交案件受理费10552元;二、负担执行费58.28元。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〇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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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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