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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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四川派安建材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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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1财保2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四川派安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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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7-08 | 2021-08-26 |
2 |
吴聪全、王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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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8711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吴聪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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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10 | 2021-07-22 |
3 |
成都浩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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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1财保2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成都浩荣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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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02 | 2021-06-29 |
4 |
谢贤好、张勇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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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民终5156号 | 合伙协议纠纷 |
上诉人-谢贤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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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30 |
5 |
原告宋国良与被告焦国荣、被告四川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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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02民初931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宋国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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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23 |
6 |
原告周仕洪与被告焦国荣、被告四川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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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02民初929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周仕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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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23 |
7 |
原告宋玉良与被告焦国荣、被告四川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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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02民初933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宋玉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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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23 |
8 |
原告林国华与被告焦国荣、被告四川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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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02民初93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林国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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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23 |
9 |
原告刘光华与被告焦国荣、被告四川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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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02民初932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刘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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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23 |
10 |
原告周利兵与被告焦国荣、被告四川优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倍特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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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002民初924号 | 劳务合同纠纷 |
原告-周利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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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2021-05-11 | 2021-06-2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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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刘达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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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G51 | 2019-11-14 |
2 | (2018)川0115民初92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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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 | 2018-07-10 |
3 | (2017)川0104民初707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高威体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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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 G55 | 2018-05-29 |
4 | (2017)川0104民初707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高威体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绵阳科技城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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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G56 | 2017-10-17 |
5 | -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攀枝花市飞亚达交通配套设备有限公司 隋恒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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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G71 | 2017-08-01 |
6 | (2016)川0104民初5087号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高威体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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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常熟市人民法院 | G21 | 2017-02-19 |
7 | -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高威体育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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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G76 | 2016-10-11 |
8 | (2015)金牛民初字第7279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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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G65 | 2016-08-25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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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川0191执保11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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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91执保114号 | - |
原告- 绵阳高新区宏洲建筑设备租赁站 当事人-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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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川0191执保114号申请人绵阳高新区宏洲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已保全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1)川0191财保60号民事裁定书、(2021)川0191执保114号保全财产清单。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55361.12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案件承办法官:程为清联系电话:028-62695370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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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2 |
(2020)川0191执保8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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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1执保834号 |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旌阳区君诚机械租赁站 当事人- 川执保号旌阳区君诚机械租赁站 被告-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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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0191执保834号申请人旌阳区君诚机械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保全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川0191财保307号民事裁定书、(2020)川0191执保834号保全财产清单。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38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案件承办法官:程为清联系电话:028-62695370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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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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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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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91执保464号 | - |
原告- 田祖勋 当事人- 四川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川执保号田祖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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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四川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川0191执保464号申请人田祖勋与被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现已保全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0)川0191执保464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财产清单。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欣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在80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特此公告案件承办人:程为清,联系电话:028-62695578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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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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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5民初2357号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达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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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15民初2357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刘达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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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15民初2357号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达兵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因吴建兴、李兴树、张和庆、黄碧芳、徐德洪、吴俊洪六案垫付的劳务报酬、一审及二审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等合计302871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迟延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期间产生的资金占用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一302871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2019年2月19日计算至被告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截止起诉之日的利息暂计4500元);三、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天府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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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8 |
5 |
(2018)川0115民初920号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及惠帮重庆公司反诉倍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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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5民初92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及惠帮重庆公司反 当事人-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倍特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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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5民初920号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及惠帮重庆公司反诉倍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103500元;二、驳回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389元,由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07元,由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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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4 |
6 |
(2018)川0115民初920号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及惠帮重庆公司反诉倍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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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15民初92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及惠帮重庆公司反 当事人- 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倍特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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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15民初920号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以及惠帮重庆公司反诉倍特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返还103500元;二、驳回原告成都倍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2389元,由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407元,由广州惠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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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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