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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翠绿首饰

    深圳市翠绿首饰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布澜路31号中盈珠宝工业厂区厂房七B9栋1—5层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5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翠绿首饰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红盒子珠宝有限公司、梁键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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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06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翠绿首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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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1-01-18 2021-04-27
    2

    深圳市翠绿首饰制造有限公司与梁键键、梁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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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3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翠绿首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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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2020-09-10 2020-09-30
    3

    深圳市翠绿首饰制造有限公司、深圳市佳慧聪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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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304执17031号之一 不当得利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翠绿首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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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7-23 2019-08-16
    4

    深圳市翠绿首饰制造有限公司与陈永利、张少玲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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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7民初21376号 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翠绿首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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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19-07-18 2019-10-18
    5

    深圳市翠绿首饰制造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慧聪科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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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7876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深圳市翠绿首饰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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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19-02-20 2019-12-2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3民初1915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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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1915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翠绿首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陈涛 美峰银融(北京)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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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19150号美峰银融(北京)黄金珠宝有限公司、陈涛:原告深圳市翠绿首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美峰银融(北京)黄金珠宝有限公司、陈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19150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详见诉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以及《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2021年9月22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1年09月24日14时30分在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法院联系人:杨雯电话:0755-2232128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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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06
    2

    (2020)粤0303民初4068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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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068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翠绿首饰制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红盒子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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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红盒子珠宝有限公司、梁键键、梁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翠绿首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3民初40684号。因本院采取法定其他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103687.74元。二、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赊欠货款确认书及担保函》所确认的月利息1.5%的资金占用费及每日0.05%的违约金,共计33648.35元(自2018年8月24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12月31日,以年24%的利息计算,实际计算至被告一偿清货款及利息、违约金等全部款项之日止)。上述两项诉讼请求合计金额人民币137336.09元。三、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原告对被告一名下的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尚品国际花园10栋342号房产及车棚10-51【产权证为浙(2017)新昌县不动产第0003866号】和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尚品国际花园3号地下室车位484【产权证为浙(2017)新昌县不动产第0005303号】抵押房产的折价、拍卖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本案全部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公告费、担保费等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以上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限满后10日内(遇法定假日顺延)。开庭时间定于2021年1月14日10时30分,开庭地点为本院七楼速裁三庭,请准时到庭,逾期则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本公告发布于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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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0-14
    3

    (2020)粤0303民初435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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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3民初43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翠绿首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梁键键 梁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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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键键、梁瑛:原告深圳市翠绿首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梁键键、梁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303民初4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键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翠绿首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94669元、违约金90316元(违约金暂计至2018年12月31日,之后的违约金以未还货款金额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梁键键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翠绿首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36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1345.38元;三、被告梁瑛对上述一、二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梁键键追偿;四、驳回原告深圳市翠绿首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9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690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多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4328元,退还原告。公告费55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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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11
    4

    (2020)粤0307民初6669号公告裁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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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7民初66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翠绿首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梁键键 梁瑛 深圳市红盒子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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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6669号梁键键、梁瑛、深圳市红盒子珠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翠绿首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五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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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07
    5

    (2018)粤0304民初3787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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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7876号 不当得利纠纷

    原告- 深圳市翠绿首饰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佳慧聪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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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304民初37876号之一深圳市佳慧聪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翠绿首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深圳市佳慧聪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翠绿首饰制造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25325元。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33元、保全费273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如不服前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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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2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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