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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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01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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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018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鑫东江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上海帝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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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0185号上海帝计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东江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诉上海帝计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0)粤0307民初3018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深圳市鑫东江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帝计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62元,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本公告于2021年3月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易助理;联系电话:0755-89348876;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长江埔路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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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2 |
(2020)粤0307民初301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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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018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东江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帝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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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0185号上海帝计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鑫东江光学眼镜有限公司诉上海帝计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无法与你联系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2020)粤0307民初3018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深圳市鑫东江光学眼镜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帝计贸易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72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862元,由原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本公告于2021年3月5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联系人:易助理;联系电话:0755-89348876;联系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荷坳长江埔路7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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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5 |
3 |
(2020)粤0307民初3018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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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018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鑫东江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帝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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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0185号上海帝计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鑫东江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帝计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018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16464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522元(利息从2019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上述一至二项合计171162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2日9时30分在横岗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姚练电话:0755-8486142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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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4 |
(2020)粤0307民初3018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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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7民初30185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鑫东江光学眼镜有限公司 上海帝计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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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7民初30185号上海帝计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市鑫东江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帝计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粤0307民初30185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款16464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522元(利息从2019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上述一至二项合计171162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并于答辩期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定于2020年12月22日9时30分在横岗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法院联系人:姚练电话:0755-84861422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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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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