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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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覃玉玲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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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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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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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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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建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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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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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海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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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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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范勇、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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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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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亚兰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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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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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立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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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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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XX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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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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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立标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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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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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江宁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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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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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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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立案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招娣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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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1执2201号 | 民事执行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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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2)粤01执2201号黄招娣:本院立案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招娣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1执2201号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一、执行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2020)杭仲裁字第525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款项65564.15元(暂计);●交纳执行费883.00元(暂计)。逾期履行金钱义务的,需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47388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电话:020-83211123。二、报告财产令主要内容为:杭州仲裁委员会(2020)杭仲裁字第5253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特此公告。二O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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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6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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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03执1206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叶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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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3执1206号之一 叶莲: 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叶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仲裁委员会(2021)杭仲03裁字第410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44502.1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2)粤03执120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杭州仲裁委员会(2021)杭仲03裁字第410号裁决由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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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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