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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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好、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中山金虹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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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执24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李国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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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25 |
2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李维开、黄冠荣、邓柱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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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47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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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15 | 2021-02-26 |
3 |
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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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86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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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24 | 2020-09-28 |
4 |
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李国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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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特562号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
申请人-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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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8 | 2020-07-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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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斌、邓柱标、王有好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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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执7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国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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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17 | 2020-12-22 |
6 |
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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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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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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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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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李维开、黄冠荣、邓柱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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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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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王有好、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中山金虹达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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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李国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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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李国斌、邓柱标、王有好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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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李国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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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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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1执保6352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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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635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 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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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申请人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71民初15987号之二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6352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继续冻结被申请人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435645.13元(详见协助继续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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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8 |
2 |
上诉人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原审被告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邓柱标、王有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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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86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 邓柱标 王有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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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终8653号邓柱标、王有好:本院受理的上诉人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原审被告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邓柱标、王有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裁判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8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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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3 |
(2020)粤2071民初1476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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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47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宾德建材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源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 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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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李维开、黄冠荣、邓柱标、王有好、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中山市宾德建材有限公司、河源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魏立明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袁炳中,李炳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陈盈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0年11月3日下午15时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原告与被告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贷款全部提前到期,被告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向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2100000.00元及暂计至2020年5月25日利息344525.04元、罚息20718.75元,复利3491.48元,暂共计22468735.2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具体计算方式为:利息按照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三个月期限档次加6.4%计收,罚息按照借款利率上浮50%计收,复利按照罚息利率计收,上述利率均采取浮动利率,根据实际发放日和利率调整日定价基准利率和定价公式确定借款利率;二、被告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214000元;三、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李维开提供的位于中山市东凤镇东海五路32号1幢、2幢、5幢、6幢、12幢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黄冠荣提供的位于清远市清远碧桂园假日半岛K区二期翠山湖畔三片二街28号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中山市宾德建材有限公司、河源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邓柱标、王有好对被告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所欠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保全费。以上金额暂合计为22682735.2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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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4 |
(2020)粤2071民初14768号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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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476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中山市宾德建材有限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源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 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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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李维开、黄冠荣、邓柱标、王有好、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中山市宾德建材有限公司、河源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47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驳回被告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裁定,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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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5 |
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邓柱标、王有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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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865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 邓柱标 王有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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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8653号邓柱标、王有好: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邓柱标、王有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6民初383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4日14时15分-15时30分在第64法庭(新大楼二楼东区)开庭。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四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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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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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8338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邓柱标、王有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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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06民初3833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被告- 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 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邓柱标 王有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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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06民初38338号邓柱标、王有好: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被告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邓柱标、王有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粤0106民初38338号民事判决。现被告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判决,向本院提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被告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1177522020-02-1317:06:24:0联系人:(2019)粤0106民初38338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与中山市道格拉斯陶瓷有限公司、珠海金虹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邓柱标、王有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邓柱标、王有好:1156040公告公告/enpproperty-->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二日联系人:电话:8300863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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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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