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笪跃、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汪向军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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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1605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笪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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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9-29 | 2021-01-07 |
| 2 |
笪跃、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汪向军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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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1603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笪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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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20-08-20 | 2021-01-07 |
| 3 |
笪跃、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汪向军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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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保1880号 | 财产保全 |
原告-笪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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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20-08-14 |
| 4 |
笪跃、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汪向军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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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973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原告-笪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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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9-08-23 | 2020-08-14 |
| 5 |
笪跃、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汪向军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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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保2005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笪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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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11-15 | 2020-08-14 |
| 6 |
笪跃、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修福源参茸特产交易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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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保2003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人-笪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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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11-15 | 2020-08-13 |
| 7 |
笪跃、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汪向军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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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保31号 | - |
申请人-笪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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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11-15 | 2019-11-03 |
| 8 |
笪跃、汪向军、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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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91执保30号 | - |
申请人-笪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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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2018-11-15 | 2019-11-03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粤0391民初397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笪跃 被告- 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修福源参茸特产交易有限公司 汪向军 汪向新 白振聪 深圳市中储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合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王诗瑶 林小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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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47 | 2019-01-22 |
| 2 | (2018)粤0391民初397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笪跃 被告- 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汪向军 汪向新 白振聪 深圳市中储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合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王诗瑶 林小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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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G47 | 2019-01-22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
| 1 | (2021)粤0391执1305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6 | 详情 |
| 2 | (2021)粤0391执1303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1-04-06 | 详情 |
| 3 | (2020)粤0391执恢521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26 | 详情 |
| 4 | (2020)粤0391执1605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1 | 详情 |
| 5 | (2020)粤0391执1603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1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391执130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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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30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储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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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303号白振聪、汪向军、汪向新、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储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39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3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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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 2 |
(2021)粤0391执130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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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91执130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吉林修福源参茸特产交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储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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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1305号白振聪、汪向军、汪向新、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储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修福源参茸特产交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397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13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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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 3 |
(2020)粤0391执160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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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1605号 | - |
原告- 笪跃 当事人- 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储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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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1605号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汪向军、汪向新、白振聪、深圳市中储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修福源参茸特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笪跃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397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160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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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 4 |
(2020)粤0391执1603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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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1603号 | - |
原告- 笪跃 当事人- 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储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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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1603号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汪向军、汪向新、白振聪、深圳市中储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笪跃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8)粤0391民初397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160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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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2 |
| 5 |
(2018)粤0391民初397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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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97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笪跃 被告- 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汪向军 汪向新 白振聪 深圳市中储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合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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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民初3973号汪向军、汪向新:本院受理原告笪跃诉被告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汪向军、汪向新、白振聪、深圳市中储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合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91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笪跃支付至2018年7月14日的本金和收益人民币52137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自2018年7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汪向军、汪向新对被告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判项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白振聪、深圳市中储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在未出资人民币300万元本息、人民币7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判项一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笪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21元,公告费人民币850元,保全费人民币3180.32元,共计人民币13151.32元,由被告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汪向军、汪向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白振聪、深圳市中储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诉讼费用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汪向军、汪向新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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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4 |
| 6 |
(2018)粤0391民初3972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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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972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笪跃 被告- 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吉林修福源参茸特产交易有限公司 汪向军 汪向新 白振聪 深圳市中储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合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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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民初3972号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修福源参茸特产交易有限公司、汪向军、汪向新、白振聪、深圳市中储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合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笪跃与被告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吉林修福源参茸特产交易有限公司、汪向军、汪向新、白振聪、深圳市中储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合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91民初39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向原告笪跃支付本金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1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1%,自2017年9月14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吉林修福源参茸特产交易有限公司、汪向军、汪向新对被告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判项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白振聪、被告深圳市中储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在未出资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本金人民币700万元及利息范围内对被告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判项一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笪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34元,公告费人民币850元,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0684元,由被告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吉林修福源参茸特产交易有限公司、汪向军、汪向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白振聪、深圳市中储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诉讼费用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汪向军、汪向新、深圳市前海合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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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5 |
| 7 |
(2018)粤0391民初3973号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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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91民初3973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前海合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储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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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91民初3973号汪向新、汪向军、深圳市前海合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笪跃与被告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汪向军、汪向新、白振聪、深圳市中储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合古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391民初3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笪跃支付至2018年7月14日的本金和收益人民币521370元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0%,自2018年7月15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汪向军、汪向新对被告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判项一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白振聪、深圳市中储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分别在未出资人民币300万元本息、人民币7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判项一的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笪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21元,公告费人民币850元,保全费人民币3180.32元,共计人民币13151.32元,由被告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汪向军、汪向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白振聪、深圳市中储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深圳市中储联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诉讼费用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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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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