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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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启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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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649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广东海启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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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 2019-10-29 | 2019-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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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启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与陈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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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广东海启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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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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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6495号原告广东海启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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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3民初6495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海启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陈晓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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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3民初6495号陈晓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广东海启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它送达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本院根据该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原告广东海启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260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1月21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石楼法庭第一审判庭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528070802019-09-0314:32:28:28(2019)粤0113民初6495号原告广东海启星海洋科技有限公司诉陈晓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送达,公告,规定,原告,开庭11535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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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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