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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
    • 地址: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信义大道1号附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4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04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向青松、户春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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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923民初2884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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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昌县人民法院 2021-07-16 2021-07-30
    2

    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邢太坪、李翠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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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923民初288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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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昌县人民法院 2021-07-16 2021-07-23
    3

    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吴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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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923财保33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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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昌县人民法院 2021-05-26 2021-06-22
    4

    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沈太刚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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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923执317号之一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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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昌县人民法院 2021-05-21 2021-06-20
    5

    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沈永志、邱心芬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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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923执316号之一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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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昌县人民法院 2021-05-21 2021-06-20
    6

    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陈国平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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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923执318号之一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 展开
    平昌县人民法院 2021-05-21 2021-06-20
    7

    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袁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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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923执324号之一 其他案由

    申请执行人-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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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2021-05-21 2021-06-20
    8

    何威志,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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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923执保246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何威志
    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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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昌县人民法院 2021-05-21 2021-06-11
    9

    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何威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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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923财保23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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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昌县人民法院 2021-05-19 2021-05-28
    10

    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郭兰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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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19民终655号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上诉人-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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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13 2021-07-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原告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文君、蒲怀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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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1923民初167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何文君 蒲怀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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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平昌农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文君、蒲怀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要求被告偿还贷款本金11万元、利息2113.88元、逾期利息33499.83元,合计145613.71元;2、要求在二被告所有的位于平昌县镇龙镇新镇街167号面积为648.52住房的拍卖价款中由原告优先受偿;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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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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