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嘉公(乍)行罚决字[2021]00143号 | 浙江省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乍浦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4月19日上午,位于浙江省平湖市乍浦镇雅山东路233号的嘉兴市浦京大酒店有限公司存在未严格落实住宿旅客信息登记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未对进入酒店住宿的旅客贾某某的身份进行查验,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后被公安机关查获。另查明,嘉兴市浦京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因存在未严格落实住宿旅客信息登记制度,未对进入酒店的旅客的身份进行查验,被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二十一条、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嘉兴市浦京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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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0 | 详情 |
| 2 | 嘉港(消)行罚决字〔2021〕0006号 | 嘉兴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你单位[嘉兴市乍浦镇雅山东路233号(玫瑰苑1号)]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鉴于你单位违法行为占此类总数量10%以下,且属于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依据《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嘉兴市浦京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罚款(缴款方式:1、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2、至中国建设银行平湖乍浦支行网点柜台直接缴款。3、扫描浙江省(嘉兴港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中二维码支付。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港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1年4月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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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详情 |
暂无严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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