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余公(闲)行罚决字[2020]05134号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闲林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9月01日,你杭州大圃艺科创农业有限公司雇用流动人口工作,后该3名员工暂住在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一宿舍,超过三个工作日,杭州大圃艺科创农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将员工的身份信息报送给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29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三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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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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