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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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宁波市海曙华合玻璃仪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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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51民初22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申岛电器总厂四分厂 被告- 宁波市海曙华合玻璃仪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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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沪0151民初223号宁波市海曙华合玻璃仪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申岛电器总厂四分厂诉被告宁波市海曙华合玻璃仪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宁波市海曙华合玻璃仪表有限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3时4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崇明区人民法院2022年2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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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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