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余)应急罚〔2020〕189号 | 余姚市应急管理局 |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0年09月17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以及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根据《余姚市应急管理局关于2020年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专项执法行动的通知》要求,2020年9月10日,余姚市应急管理局监察大队会同朗霞街道安监所,在余姚市敏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人事主管吕文文的陪同下,对企业生产车间和安全生产台账资料进行安全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2020年以来有新入职员工40人,未能提供新入职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有关台账记录,未对新入职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车间储气罐安全阀、压力表已过有效期,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执法人员当场出具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余)应急责改〔2020〕330号),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各1份,证明本案来源及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的事实情况; 2、吴柏松、吕文文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及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 3、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单位)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 4、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20年10月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对违法事实认定、证据的采用,依据的适用、拟作出处罚的意见等未提出异议。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对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对上述违法行为各作出行政处罚贰万伍仟元整,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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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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