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沭环罚决字[2017]62号 | 沭阳县环境保护局 |
1、对该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20万元罚款;2、对该单位水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3、对该单位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处以应缴排污费2倍的罚款,计9460.00元;4、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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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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