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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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山金盛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外脑文化创意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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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3259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金盛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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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0-12-16 |
2 |
李东芳、范祎鸿与中山金盛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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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2973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李东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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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10 | 2020-12-29 |
3 |
深圳市外脑文化创意传播有限公司与中山金盛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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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943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外脑文化创意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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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12-08 | 2021-04-08 |
4 |
广东纳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郑小文、中山市锦宏贸易有限公司、中山金盛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中山珠三角建材城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2015金民初2055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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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055-2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广东纳斯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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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2015-12-17 | 2016-09-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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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年12月15日15:4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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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845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金盛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 徐光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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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金盛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诉徐光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28452号的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202101240298】及其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34131号),合同总价1.183,04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下同)118,304.7元上述1、2项合计1,301,351.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12月15日15:45在本院开发区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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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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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456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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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4560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黄光会 被告- 广东力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中山金盛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邓储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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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黄光会诉广东力宏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邓储勇、中山金盛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东莞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被告提交证据。本案由审判员叶迟玖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邱雪敏,孙冬梅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王丽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决四被告连带支付欠款人民币128287元及清偿日止的利息(该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128287元为本金,从2020年8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分段计算至付清本金为止,利息暂计至2021年4月20日,暂计金额为3224.12元,实际金额以前述方法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为准);2.判决被告连带支付律师费1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前述1至2项诉讼请求暂计金额合计为人民币146511.1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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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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