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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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芜湖齐力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芜湖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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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民初7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芜湖齐力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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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4-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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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民初720号芜湖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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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民初7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齐力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珠海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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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91民初720号芜湖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芜湖齐力包装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皖0291民初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芜湖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齐力包装有限公司货款50377元。二、被告珠海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芜湖齐力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元,保全费579.76元,合计1779.76元,由被告芜湖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583.2元,原告芜湖齐力包装有限公司负担196.56元。)请你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承办法官:周旋联系电话:0553-57605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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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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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民初720号芜湖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应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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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91民初72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芜湖齐力包装有限公司 被告- 芜湖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 珠海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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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皖0291民初720号芜湖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珠海金艾奇灯饰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芜湖齐力包装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离开原址去向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民事裁定书(转为普通程序)、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保全)、保全结果实施通知书。(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5975.55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拆借利率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承办法官:周旋联系电话:0553-57605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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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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