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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百

    浙江海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西坞街道镇南路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2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舟山港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海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刘昆伦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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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浙江海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刘昆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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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吴静静与楼文娟、浙江力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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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吴静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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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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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蔡军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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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王宏康与楼文娟、浙江力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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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王宏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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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钱明与浙江海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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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原告-钱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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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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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夏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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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钱明、浙江海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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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上诉人-钱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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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邬春波与浙江海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力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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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邬春波
    浙江海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力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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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邬春波与浙江海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力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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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邬春波
    浙江海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力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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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钱明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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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钱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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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申请执行人钱明与被执行人浙江海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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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231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浙江海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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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213执2310号浙江海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你(单位)与钱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浙0283民初651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6月05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归还借款本金10万元、利息15160元、合理费用40元;(2)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你负担;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支付迟延履行金。三、支付执行申请费1628元。执行员:江培军联系电话:88952267开户单位: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宁波奉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28580299901335593风险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2、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3、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4、违反限制高消费的;5、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6、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责令你(们)在本令送达后7日内,按下列要求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1.申报财产的范围你(们)应当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当前财产发生变动的,应当对该变动情况进行报告。申报财产时必须附财产明细表以及相应的权利凭证。2.在向本院首次申报后有新增财产的,你(们)应当自取得该财产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补充申报;申报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还应当对自本案诉讼(仲裁、公证等)之日起自行处分的财产补充申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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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07-13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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