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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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玉)文广新罚字〔2016〕第8号 | 玉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 |
根据日常检查,本机关于2016年9月21日对你(单位)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一案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2016年9月20日14时55分许,玉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陈培刚、苏云燕等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确认执法人员无需回避的情况下,对位于玉环县珠港镇大麦屿港城路111号的玉环县陈屿友谊网吧进行检查,该网吧证照齐全,正处于营业中,其中98台机器有消费者正在上网,执法人员发现现场只有网吧投资人姜艳红,网吧内无其他工作人员在场内进行巡查,姜艳红自称也未曾对场内进行巡查,执法人员根据现场情况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拍照取证,姜艳红全程陪同检查并在文书上签字确。2016年9月21日,玉环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批准对玉环县陈屿友谊网吧涉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6年9月26日,玉环县陈屿友谊网吧投资人姜艳红到我局接受调查,经过执法人员调查询问,姜艳红承认了其网吧在营业期间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执法人员核对投资人姜艳红的身份证原件及玉环县陈屿友谊网吧的《营业执照》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原件并提取了身份证复印件及证照的复印件。同时,姜艳红对现场拍摄的4张照片证据予以确认并签字。现查明,2016年9月20日14时55分许,玉环县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玉环县陈屿友谊网吧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现场只有网吧投资人姜艳红,网吧内无其他工作人员在场内进行巡查,姜艳红自称也未曾对场内进行巡查,已构成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规行为。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在检查现场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事实和执法现场相关情况;2、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地点、经营场景、执法人员执法过程以及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通过照片的形式记录下来;3、网吧投资人姜艳红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违法事实;4、姜艳红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身份证明;5、玉环县陈屿友谊网吧的《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及《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上网服务等证据为凭。本局依法于2016年9月28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玉)文广新罚告字〔2016〕第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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