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象地税稽罚〔2017〕10号 | 县地方税务局 |
经我局(所)于2017年6月15日至2017年7月3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及发票使用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检查中,本局依法审核了帐簿资料,提取了相关凭证资料的复印件,调查询问了相关人员,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次稽查。经查明,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6年3月16日支付零工陈某国,胡某军(非本厂职工)提供建筑劳务费,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用领(付)款凭证作原始凭证入账进行核算。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以其它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 二、处罚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规定和《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政府令[2007]150号第十一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的规定。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查处违法行为,主动提供材料,使查处工作进展顺利,对其以其它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行为依法从轻处罚,处以1000.00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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