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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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朱某等质押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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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执复894号 | 质押合同纠纷 |
异议人-深圳大通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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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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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大通箐鹰投资合伙企业、姜剑退伙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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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民初1382号之一 | 退伙纠纷 |
原告-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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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8-27 | 2021-03-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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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合生伟业置业有限公司、青岛市崂山区金家岭街道山东头社区居委会企业出售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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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鲁民申4025号 |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北京合生伟业置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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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8-04 | 2020-1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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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工联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兰英、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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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初219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杭州工联大厦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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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27 | 2020-0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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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山东头房地产开发公司、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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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民终1518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上诉人-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山东头房地产开发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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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03 | 2020-03-31 |
6 |
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山东头社区居委会、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山东头股份经济合作社企业出售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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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执异527号 | 企业出售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山东头社区居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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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24 | 2019-12-18 |
7 |
申请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姜剑、郝斌、朱兰英、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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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2财保101号之一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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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0-08 | 2019-11-19 |
8 |
申请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姜剑、郝斌、朱兰英申请财产保全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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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12财保101号 | - |
申请人-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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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19-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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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二支行与被执行人杜强、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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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213执恢2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李沧第二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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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2019-07-26 | 2019-08-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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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山东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青岛亚星置业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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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初964号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
原告-青岛高科技工业园山东头房地产开发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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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3-08 | 2019-12-1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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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民初34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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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485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当事人- 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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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485号姜剑、郝立新、郝斌、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原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兰英、姜剑、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郝立新、郝斌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3485号,本院已作出判决,被告朱兰英不服提起上诉。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上诉状。被告朱兰英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将本案发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或在查明反诉事实基础上予以改判;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全部由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1年1月6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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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2 |
(2019)粤03民初34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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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485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原告-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兰英 姜剑 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 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郝立新 郝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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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485号姜剑、郝立新、郝斌、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原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兰英、姜剑、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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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6 |
3 |
(2019)粤03民初348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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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485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当事人- 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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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485号姜剑、郝立新、郝斌:原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兰英、姜剑、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郝立新、郝斌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348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为:一、被告朱兰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融资款本金116,110,131.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6,110,131.42元为基数,按照年化18%的标准自2019年7月30日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朱兰英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300元、保全担保费60,644.21元;三、确认原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朱兰英持有的16799997股深大通(证券代码:000038)股票享有质押权,有权就前述股票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姜剑、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郝立新、郝斌对被告朱兰英的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48,545.2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朱兰英、姜剑、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郝立新、郝斌负担。原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预交的前述费用,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0年12月22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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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4 |
(2019)粤03民初348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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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485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原告-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兰英 姜剑 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 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郝立新 郝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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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text-align:justify;hyphenate:auto;font-family:TimesNew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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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2 |
5 |
(2019)粤03民初348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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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485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当事人- 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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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485号朱兰英、姜剑、郝立新、郝斌:原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兰英、姜剑、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郝立新、郝斌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348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起诉状、证据副本。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8日9时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20年11月19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0年8月24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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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6 |
(2019)粤03民初348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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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485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原告-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兰英 姜剑 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 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郝立新 郝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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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485号朱兰英、姜剑、郝立新、郝斌、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原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兰英、姜剑、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郝立新、郝斌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348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传票、起诉状、证据副本。本院定于2020年11月18日9时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七审判庭进行证据交换,并于2020年11月19日14时30分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0年8月24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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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4 |
7 |
(2019)粤03民初3485号复议申请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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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485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原告-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兰英 姜剑 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 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郝立新 郝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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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485号朱兰英、姜剑、郝立新、郝斌:原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兰英、姜剑、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郝立新、郝斌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348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书,主要内容为:1.撤销(2019)粤03民初348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2.重新查封因(2019)粤03民初348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查封的86204901股“深大通”股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本公告于2020年6月8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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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8 |
8 |
(2019)粤03民初3485号管辖权异议裁定书、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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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485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原告-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兰英 姜剑 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 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郝立新 郝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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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485号朱兰英、姜剑、郝立新、郝斌:本院受理的原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兰英、姜剑、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郝立新、郝斌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9)粤03民初3485号之三民事裁定。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不服,在上诉期内提起上诉。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348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上诉状副本。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驳回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内容如下:1.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8日向上诉人送达的(2019)粤03民初3485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改判将被上诉人诉被告朱兰英、姜剑、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郝立新、郝斌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移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一审、二审受理费由被上诉人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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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9 |
(2019)粤03民初3485号裁定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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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485号 | 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 |
原告-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朱兰英 姜剑 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 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郝立新 郝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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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3485号朱兰英、姜剑、郝立新、郝斌:原告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兰英、姜剑、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郝立新、郝斌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案号为(2019)粤03民初3485号。因你方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其中,裁定书主要内容为:驳回基业恒兴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0年4月7日在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刊登)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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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7 |
10 |
(2019)粤03民初2030开庭公告(延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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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2030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蒋明 被告- 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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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民初2030号青岛亚星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蒋明诉你方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本案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交换通知书、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院现定于2020年4月2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六审判庭就本案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交换证据及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特此公告二○二○年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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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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