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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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惠元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海宁凯泰手袋制造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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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23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浙江惠元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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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7-18 | 2020-12-0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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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浙0103民初23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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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237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惠元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海宁凯泰手袋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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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凯泰手袋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惠元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海宁凯泰手袋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驳回原告浙江惠元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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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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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23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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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237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惠元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海宁凯泰手袋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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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浙0103民初237号海宁凯泰手袋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惠元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海宁凯泰手袋制造有限公司关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718204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0年6月18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十八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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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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