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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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云阳县锦辉广告有限公司与徐士俊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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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35执303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云阳县锦辉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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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法院 | 2020-04-11 | 2020-06-11 |
| 2 |
云阳县锦辉广告有限公司与邵春华云阳县润东和鞋服店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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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0235民初783号 | 承揽合同纠纷 |
原告-云阳县锦辉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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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 | 2020-03-31 | 2020-0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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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锦辉广告有限公司与云阳县润东和鞋服店邵春华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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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5民初5239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云阳县锦辉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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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法院 | 2019-09-03 | 2019-09-23 |
| 4 |
云阳县锦辉广告有限公司与徐士俊程先秀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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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5民初240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云阳县锦辉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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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法院 | 2019-05-05 | 2019-08-22 |
| 5 |
云阳县锦辉广告有限公司与云阳县润东和鞋服店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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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5民初1680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云阳县锦辉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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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法院 | 2019-03-29 | 2019-05-21 |
| 6 |
云阳县锦辉广告有限公司与金科店野猪林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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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5民初2103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云阳县锦辉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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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法院 | 2019-03-20 | 2019-03-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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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锦辉广告有限公司与云阳县润东和鞋服店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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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5民初242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云阳县锦辉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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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法院 | 2019-01-29 | 2019-03-29 |
| 8 |
云阳县锦辉广告有限公司与徐士俊程先秀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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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235民初6471号 | 广告合同纠纷 |
原告-云阳县锦辉广告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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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阳县人民法院 | 2018-12-06 | 2019-03-15 |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9)渝0235民初2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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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5民初240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云阳县锦辉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徐士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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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235民初240号徐士俊:本院受理云阳县锦辉广告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渝0235民初2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徐士俊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云阳县锦辉广告有限公司广告费15500元;并从2018年10月30日起,以155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广告费付清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06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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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 2 |
(2019)渝0235民初2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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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5民初240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云阳县锦辉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徐士俊 程先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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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235民初240号徐士俊:本院受理云阳县锦辉广告有限公司诉你、程先秀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渝0235民初2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阳县锦辉广告有限公司撤回对程先秀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05月06日上传日期:2019年05月0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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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06 |
| 3 |
(2019)渝0235民初24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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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235民初240号 | 加工合同纠纷 |
原告- 云阳县锦辉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 程先秀 徐士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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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9)渝0235民初240号程先秀、徐士俊:本院受理原告云阳县锦辉广告有限公司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须知、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决你们支付广告制作费31000元并支付利息和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4月29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云阳县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9年1月24日上传日期:2019年1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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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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