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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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建国与贵州黔海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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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955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魏建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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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1-01-0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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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执6549号限制消费令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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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549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深圳中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贵州黔海汇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汇金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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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6549号贵州黔海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魏建国与被执行人贵州黔海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深圳汇金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6549号限制消费令。上述限制消费令的主要内容为:因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决定对你方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该令自发出之日起生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联系人:郭羽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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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2 |
(2021)粤0305执6549号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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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执6549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魏建国 当事人- 深圳中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深圳汇金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贵州黔海汇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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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执6549号贵州黔海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深圳汇金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魏建国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955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执654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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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3 |
(2020)粤0305民初955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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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955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魏建国 被告- 贵州黔海汇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中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深圳汇金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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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9553号贵州黔海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深圳汇金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魏建国与被告贵州黔海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深圳汇金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民初9553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05民初95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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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4 |
(2020)粤0305民初9553号应诉材料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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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9553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原告- 魏建国 被告- 贵州黔海汇通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中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 深圳汇金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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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9553号贵州黔海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深圳汇金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本院审理原告魏建国诉被告贵州黔海汇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中茗商业连锁有限公司、深圳汇金国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305民初955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0日。本院定于2020年11月26日10:30时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开庭地点在粤海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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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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