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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云万货运

    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西坑社区白鸡斗村23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
    • 送达公告 18

    法律诉讼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市东信货运有限公司、蓝云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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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原告-深圳市东信货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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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2

    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刘中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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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申请人-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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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蓝云、深圳晨阳宝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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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蓝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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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申请人深圳晨阳宝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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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深圳晨阳宝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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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5

    申请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柯安枝、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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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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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深圳市东信货运有限公司、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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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上诉人-深圳市东信货运有限公司
    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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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07执2355号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2-01 详情

    送达公告18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8执154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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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8执1544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晨阳宝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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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执1544号之一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晨阳宝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粤0308民初449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3民终79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执154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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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14
    2

    (2021)粤03民终138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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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386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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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3867号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上诉人柯安枝与被上诉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蓝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21)粤03民终13867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法院联系人:陈助理电话:0755-8353564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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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05
    3

    (2021)粤03民终79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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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7985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 深圳晨阳宝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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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7985号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上诉人柯安枝与被上诉人深圳晨阳宝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蓝云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作出判决,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民终7985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柯安枝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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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30
    4

    (2021)粤03民终138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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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386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 柯安枝 被上诉人- 汽财务有限公司 蓝云 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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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3867号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上诉人柯安枝与被上诉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蓝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柯安枝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书面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法院联系人:陈助理电话:0755-83535644附件一:《书面审理通知书》附件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附件三:《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通知书(2021)粤03民终13867号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上诉人柯安枝与被上诉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蓝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如有关联案件信息或国内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同类判例信息的,可以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本院提交。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特此告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有向法院撤回起诉的权利;2.上诉人有向法院撤回上诉和放弃上诉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3.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7.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8.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2.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3.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6.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对于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以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裁判文书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2021)粤03民终13867号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柯安枝与被上诉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蓝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决定由审判员袁银平独任审理。法官助理为陈鹏飞,书记员由法官助理兼任。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逾期本院将视为你方不申请回避。特此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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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2
    5

    (2021)粤03民终1386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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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13867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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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13867号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上诉人柯安枝与被上诉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蓝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柯安枝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民初15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受理。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方公告送达《书面审理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日法院联系人:陈助理电话:0755-83535644附件一:《书面审理通知书》附件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附件三:《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审理通知书(2021)粤03民终13867号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上诉人柯安枝与被上诉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蓝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拟对该案书面审理,现将有关事项告知:一、如你方有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或其他意见,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意见。对对方当事人补充提交的证据,请你方于收到本告知书或证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质证意见。补充的上诉意见、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或其他意见,需以纸质文件的形式提交,同时附电子文档。如有关联案件信息或国内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同类判例信息的,可以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过中国邮政EMS向本院提交。逾期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本院依法作出裁判。二、根据案件审理需要,本院可以采取书面询问、电话询问等方式向你方了解核实案件相关情况,请你方如实回答本院询问的问题。三、若你方在一、二审中已预交诉讼费用且胜诉的,对于诉讼费用的负担,你方可选择:1、由你方自愿负担;2.由败诉方直接向你方支付;3、申请向法院退回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向法院支付。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逾期未提交的,本院将视为你方同意由败诉方向你方支付诉讼费用。特此告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1.有向法院撤回起诉的权利;2.上诉人有向法院撤回上诉和放弃上诉请求的权利,有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权利;3.被上诉人针对上诉人的上诉,有应诉和答辩的权利;4.有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申请回避的权利:(1)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7.有按规定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或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8.有进行辩论,请求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法庭笔录并要求补正的权利;10.有申请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权利。二、当事人的诉讼义务1.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2.向法院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的义务;3.按规定期限向法院提供证据的义务;4.按时到庭参加诉讼的义务;5.服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6.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义务。对于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以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裁判文书公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本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将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申请对裁判文书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申请不予公布的,至迟应在裁判文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说明具体理由。经本院审查认为理由正当的,可以在公布裁判文书时隐去相关内容或不予公布。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独任审理人员通知书(2021)粤03民终13867号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柯安枝与被上诉人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蓝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决定由审判员袁银平独任审理。法官助理为陈鹏飞,书记员由法官助理兼任。如你方认为上述人员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回避申请,逾期本院将视为你方不申请回避。特此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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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2
    6

    (2021)粤03民终79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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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7985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晨阳宝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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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7985号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上诉人柯安枝与被上诉人深圳晨阳宝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蓝云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民初449号民事判决,本院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你们须于2021年5月21日15:35到我院第二十七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杨俊杰电话:0755-835352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ssfw.szcourt.gov.cn/frontend/anjiangongkai/caseOpe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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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2
    7

    (2021)粤03民终798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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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民终7985号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晨阳宝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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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7985号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上诉人柯安枝与被上诉人深圳晨阳宝骏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蓝云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民初449号民事判决,本院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们公告送达二审审理传票。你们须于2021年5月21日15:35到我院第二十七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法院联系人:杨俊杰电话:0755-83535221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ssfw.szcourt.gov.cn/frontend/anjiangongkai/caseOpen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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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01
    8

    (2020)粤0308民初1578号(2020)粤0308民初1578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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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8民初157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汽财务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被告- 柯安枝 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 蓝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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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8民初1578号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308民初1578号原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安枝、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万公司)、蓝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柯安枝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你作为原审被告,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第一项关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自2020年5月1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的判决事项,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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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5
    9

    (2020)粤0308民初1578号(2020)粤0308民初1578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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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8民初157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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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8民初1578号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308民初1578号原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安枝、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万公司)、蓝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被告柯安枝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你作为原审被告,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第一项关于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自2020年5月16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的判决事项,或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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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15
    10

    (2020)粤0308民初1578号(2020)粤0308民初1578号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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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8民初157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 一汽财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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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8民初1578号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308民初1578号原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安枝、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蓝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8民初4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柯安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143676.45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58934.45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2020年5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蓝云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20.79元,保全费1505.39元,由原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负担979.18元,由被告柯安枝负担2647元(被告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蓝云对此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一汽财务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保全费3626.18元,多收取的2647元,本院予以退回。被告柯安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647元,被告深圳市云万货运有限公司、蓝云对此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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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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