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无法律诉讼
暂无法院公告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15)甬海商初字第5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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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商初字第5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海曙本格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鄞州古林宇丰制衣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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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古林宇丰制衣厂: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海曙本格贸易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古林宇丰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海商初字第57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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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7 |
| 2 |
(2015)甬海商初字第5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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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商初字第50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海曙本格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市鄞州古林宇丰制衣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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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古林宇丰制衣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海曙本格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古林宇丰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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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5-13 |
| 3 |
(2014)甬海西商初字第4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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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海西商初字第4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海曙本格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魏吉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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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吉祥: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海曙本格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转换程序通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5年3月6日13时45分在本院西郊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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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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