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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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执10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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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8执101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田支行 被告- 深圳壹万店实业有限公司 谢芬 黄伟军 曹东英 深圳市艾德派尔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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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8执1017号之一深圳市艾德派尔贸易有限公司、黄伟军、曹东英、谢芬、深圳壹万店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田支行与你(单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8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8执101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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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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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民初20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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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民初20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壹万店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田支行 深圳市艾德派尔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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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8民初2080号黄伟军、谢芬、曹东英、付飞泉、深圳壹万店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田支行与被告黄伟军、谢芬、曹东英、付飞泉、深圳壹万店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艾德派尔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8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田支行借款本金702129.66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0年10月15日为4476.0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授信合同》的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艾德派尔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壹万店实业有限公司、黄伟军、付飞泉、谢芬、曹东英对被告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艾德派尔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壹万店实业有限公司、黄伟军、付飞泉、谢芬、曹东英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若被告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清偿上述欠款,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田支行有权依法处分质押物,即被告黄伟军名下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0万股高管锁定股、25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836694、证券账户0000074663),以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欠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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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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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民初2080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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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8民初20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田支行 被告- 付飞泉 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谢芬 黄伟军 深圳壹万店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艾德派尔贸易有限公司 曹东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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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8民初2080号黄伟军、谢芬、曹东英、付飞泉、深圳壹万店实业有限公司: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田支行与被告黄伟军、谢芬、曹东英、付飞泉、深圳壹万店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艾德派尔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8民初20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田支行借款本金702129.66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暂计至2020年10月15日为4476.08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授信合同》的约定计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艾德派尔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壹万店实业有限公司、黄伟军、付飞泉、谢芬、曹东英对被告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艾德派尔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壹万店实业有限公司、黄伟军、付飞泉、谢芬、曹东英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若被告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按期清偿上述欠款,原告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田支行有权依法处分质押物,即被告黄伟军名下深圳家电网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50万股高管锁定股、250万股无限售流通股(证券代码836694、证券账户0000074663),以处分质押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上述欠款。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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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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