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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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金良、戴运梅、黎淑珍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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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3执6000号之二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戴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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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0-12-22 |
2 |
惠州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软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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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62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惠州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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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11-22 | 2020-12-21 |
3 |
惠州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软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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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保88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惠州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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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2-21 | 2019-03-26 |
4 |
惠州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软晶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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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45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惠州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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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8-12-29 | 2020-06-2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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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粤0305执6295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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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执629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软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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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执6295号深圳市软晶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惠州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5民初455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05执6295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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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
2 |
(2018)粤0305民初4558号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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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民初455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惠州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软晶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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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民初4558号深圳市软晶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惠州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你方下落不明,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民初4558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软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33700元;二、被告深圳市软晶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惠州高盛达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13120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息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6560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息标准,自2017年7月30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36900元为基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为计息标准,自2017年8月2日起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42.51元,保全费1734.17元,由被告深圳市软晶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在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公告于2019年3月19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二○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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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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