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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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杏林宝康工贸有限公司与郑超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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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厦门杏林宝康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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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骆志敏、庞月仙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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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责任纠纷 |
原告-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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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骆志敏、庞月仙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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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清算责任纠纷 |
原告-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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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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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庞月仙公告(2020052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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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203民初5140号 | 清算责任纠纷 |
原告- 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被告- 庞月仙 骆志敏 厦门杏林宝康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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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公告庞月仙:本院受理的原告厦门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庞月仙、骆志敏、厦门杏林宝康工贸有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闽0203民初5140号案件的起诉状、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转普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次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金融司法协同中心第二法庭(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门第一广场27层)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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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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