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 1 | (通)市监罚字〔2017〕154号 | 白城市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之规定。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及《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五条“对《规则》未做出裁量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部分条款,在具体执行时,原则上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执行下限。特殊情况,要经案件审定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第十四条的程序备案。”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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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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