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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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邓小兵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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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3972、3973、3974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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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8-18 |
2 |
广州佰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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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9224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上诉人-广州佰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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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26 | 2020-12-02 |
3 |
号案被告)与号案第三人)、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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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48、4728、588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邓小兵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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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20-09-01 | 2021-06-28 |
4 |
黄某、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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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终10816号 | 劳动争议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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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7-27 | 2018-08-03 |
5 |
谭某与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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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5民初7134号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原告-谭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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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7-11-06 00:00:00 | 2018-01-3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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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05执708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8 | 详情 |
2 | (2021)粤0105执338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3 | 详情 |
3 | (2021)粤0105执337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3 | 详情 |
4 | (2021)粤0105执336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3 | 详情 |
5 | (2021)粤0105执335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3 | 详情 |
6 | (2021)粤0105执334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3 | 详情 |
7 | (2021)粤0105执333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3 | 详情 |
8 | (2021)粤0105执332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3 | 详情 |
9 | (2021)粤0105执331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3 | 详情 |
10 | (2021)粤0105执330号 |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3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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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院受理的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与邓小兵、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三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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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3972、3973、3974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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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3972、3973、3974号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与邓小兵、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三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3972、3973、3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48、4728、58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48、4728、588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七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48、4728、58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邓小兵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068.97元;四、驳回邓小兵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248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受理费已经由邓小兵预缴,一审法院不予退回,由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在履行义务时一并向邓小兵支付;一审4728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一审5880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承担;三案二审受理费共30元,由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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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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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与邓小兵、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三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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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3972、3973、3974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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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3972、3973、3974号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与邓小兵、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三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3972、3973、39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48、4728、58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48、4728、588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第七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48、4728、588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邓小兵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2068.97元;四、驳回邓小兵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248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受理费已经由邓小兵预缴,一审法院不予退回,由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在履行义务时一并向邓小兵支付;一审4728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一审5880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承担;三案二审受理费共30元,由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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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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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与邓小兵、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三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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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3972-3974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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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民终3972-3974号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与邓小兵、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三案,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5民初248、4728、58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1年4月27日9时15分-10时30分在第39法庭(新大楼一楼东区)开庭。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二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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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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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佰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惠芳、卢永超、崔岱芃、符良伟、陈小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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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9224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上诉人- 广州佰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魏惠芳 卢永超 崔岱芃 符良伟 陈小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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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9224号符良伟:广州佰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惠芳、卢永超、崔岱芃、符良伟、陈小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民终192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1元,由广州佰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39元,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162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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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7 |
5 |
(2020)粤0105民初248号邓小兵与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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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4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邓小兵 被告- 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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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48号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小兵与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三案作出判决后,被告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已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一、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请求;二、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因被告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特向被告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48、4728、5880号民事上诉状一份,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5977902020-10-1015:08:31:978联系人:龚锋、庄婷婷(2020)粤0105民初248号邓小兵与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〇二〇年十月九日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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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9 |
6 |
(2020)粤0105民初248、4728、5880号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小兵与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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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48、4728、588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邓小兵与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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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48、4728、5880号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89号):本院受理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小兵与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共三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48、4728、5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邓小兵与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7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邓小兵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10000元;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邓小兵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448.28元;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邓小兵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22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40元;五、驳回邓小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七、驳回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8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受理费已经由邓小兵预缴,本院不予退回,由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在履行义务时一并向邓小兵支付;4728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880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5646232020-09-1515:41:05:528联系人:龚锋、庄婷婷(2020)粤0105民初248、4728、5880号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小兵与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广东银达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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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4 |
7 |
(2020)粤0105民初248号邓小兵与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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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4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邓小兵 被告- 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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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48号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89号):本院受理邓小兵与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共三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方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105民初248、4728、5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邓小兵与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7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邓小兵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10000元;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邓小兵2018年8月23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3448.28元;四、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邓小兵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8月22日期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差额640元;五、驳回邓小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六、驳回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七、驳回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48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该受理费已经由邓小兵预缴,本院不予退回,由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在履行义务时一并向邓小兵支付;4728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880号案件受理费10元,由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承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535596302020-09-1115:19:24:923联系人:龚锋、庄婷婷(2020)粤0105民初248号邓小兵与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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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8 |
广州佰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惠芳、卢永超、崔岱芃、符良伟、陈小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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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9224号 | 返还原物纠纷 |
上诉人- 广州佰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魏惠芳 卢永超 崔岱芃 符良伟 陈小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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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民终19224号符良伟:广州佰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魏惠芳、卢永超、崔岱芃、符良伟、陈小劲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广州佰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205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7日8时45分-9时在第42法庭(新大楼一楼东区)开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庭询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九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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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9 |
(2020)粤0105民初248号邓小兵与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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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5民初248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邓小兵 被告- 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 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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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民初248号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邓小兵诉被告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州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2020)粤0105民初248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证据交换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确认原告邓小兵与被告一广州银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2004年12月11日至2019年7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判决确认原告邓小兵与被告二广州至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04年12月11日至2011年6月19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3.请求判决确认原告邓小兵与被告三鹤山市康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2011年6月20日至2016年7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4.请求判决确认原告邓小兵与被告四广东皇家国际饭店有限公司在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8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5.请求判令确认原告邓小兵与被告五广东银达典当有限公司在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7月1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6.请求判决五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237500元。【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应发工资7500/月×12个月+年终奖金5000元)÷12个月=7916.67元/月;经济赔偿金=7916.67元/月×15个月(工作年限15年)×2=237500元)】7.请求判决五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2019年7月1日至7月17日的工资报酬4731.8元。【7916.67元/月÷21.75天×13天=4731.8元】;8.请求判决五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2006年度至2018年度应休未休年假共75天的工资报酬人民币27298.86元。【7916.67元/月÷21.75天×75天=27298.86元)】;9.请求判决五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原告在被告三工作期间自2015年8月份起至2016年6月份共11个月的加班费96488.92元;10.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详见起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0年7月20日下午14时10分在生态城法庭第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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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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