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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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荔工商处字[2019]81号 | 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名称:广州市恒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3331401298W法定代表人:李子聪住所:广州市荔湾区芳村大道东200号55-5经营范围:酒店管理;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投资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商品信息咨询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广告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咨询服务;室内装饰、装修; 2018年12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上级交办线索,主要内容为:发现广州市恒銮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时提交2017年年度报告,涉嫌违反《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案情,经局领导批准,于2018年12月21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于2018年11月9日才向本局报送及公示2017年年度报告,超过了年度报告公示截止日期(2018年6月30日前),已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补报年报,已由当事人签收,但由于当事人工作疏忽,未在责令改正期限内补报年报,已被本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以上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证实且当事人已确认。本局于2019年4月18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穗工商荔分告字(2019)第0201901030000129-00008号《广州市荔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补充证据。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规定所指的行为。依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责令履行补报年度报告义务后仍未及时改正,情节严重,现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账户:广州财政代收款,代收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广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广州市荔湾区花地大道北88号,020-81697654)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020-85596566)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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