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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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培、深圳市点石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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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376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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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06-11 | 2020-07-07 |
2 |
深圳市点石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王培、吴铮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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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5828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点石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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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7-08 | 2019-08-28 |
3 |
深圳市点石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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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582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点石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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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19-04-18 | 2019-05-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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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305执1376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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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1376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王培 被告- 深圳市点石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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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1376号深圳市点石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执行人王培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57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305执1376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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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
2 |
(2018)粤0305执5828号王培、吴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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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5828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点石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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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5828号王培、吴铮:本院在执行深圳市点石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被执行人王培、吴铮股权转让纠纷执行一案中,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5828号限期履行通知书。该通知书的主要内容为: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吴铮(公民身份号码110104197703220818)名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2号12层1203号(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东字第031965号)、北京市丰台区梅市口路12号院6号楼19层1910号(房产证号:X京房权证丰字第357066号)两房产。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通知你方于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3民终15736号民事裁定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拍卖、变卖上述财产。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七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联系人:杨睿联系电话:0755-86608287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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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5 |
3 |
(2018)粤0305执5828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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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5执5828号 | - |
当事人- 深圳市点石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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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0305执5828号王培、吴铮: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点石贰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你(单位)其他案由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573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305执5828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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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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