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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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与刘连海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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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辖终604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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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09 |
2 |
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与刘连海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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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辖终60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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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09 |
3 |
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与刘连海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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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3民辖终60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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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18 | 2021-10-09 |
4 |
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广州市融资担保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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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8853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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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09 | 2021-09-23 |
5 |
王永凤、胡锋与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房裕尊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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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4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胡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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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7-02 | 2021-07-13 |
6 |
王家丽与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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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5民初5845号 |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
原告-王家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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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5-25 | 2021-07-13 |
7 |
邵子成与曾旭纯、曾锦丰、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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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民初9798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邵子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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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4-30 | 2021-07-13 |
8 |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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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1238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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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4-25 | 2021-07-15 |
9 |
董有强与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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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3356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董有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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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4-23 | 2021-07-26 |
10 |
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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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3855号之一 | 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里水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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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2021-04-16 | 2021-07-1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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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0605执14262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其他规避执行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30 | 详情 |
2 | (2019)粤0605执31464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06 | 详情 |
3 | (2019)粤0605执31462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06 | 详情 |
4 | (2019)粤0605执31458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06 | 详情 |
5 | (2019)粤0605执31457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06 | 详情 |
6 | (2019)粤0605执31454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06 | 详情 |
7 | (2019)粤0605执31453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06 | 详情 |
8 | (2019)粤0605执31452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06 | 详情 |
9 | (2019)粤0605执31451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06 | 详情 |
10 | (2019)粤0605执31450号 |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06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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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606民初430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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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43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汪存胜 被告- 曾耿业 曾耿盛 张莺 刘春梅 王海伶 广州泰翔投资有限公司 根源投资有限公司 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曾耿兴 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 吴泽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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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存胜与被告曾耿盛、张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曾耿兴、王海伶、广州泰翔投资有限公司、曾耿业、刘春梅、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吴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606民初4306号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款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曾耿盛、张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曾耿兴、王海伶、广州泰翔投资有限公司、曾耿业、刘春梅、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吴泽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汪存胜偿还借款本金291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暂计至2020年10月30日的利息为644218.28元,此后的利息以291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二、被告曾耿盛、张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曾耿兴、王海伶、广州泰翔投资有限公司、曾耿业、刘春梅、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吴泽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汪存胜支付律师费50000元;三、原告汪存胜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东部工业园区中金路1号中企绿色总部中心A区A区5栋102号[产权证号: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0246261号]的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汪存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6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汪存胜负担7488元,由被告曾耿盛、张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曾耿兴、王海伶、广州泰翔投资有限公司、曾耿业、刘春梅、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吴泽友负担7514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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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8 |
2 |
关于上诉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曾耿盛、张莺、曾耿兴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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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8853号 | 追偿权纠纷 |
上诉人- 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根源投资有限公司 曾耿兴 张莺 曾耿盛 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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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民终18853号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曾耿盛、张莺:关于上诉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越秀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曾耿盛、张莺、曾耿兴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1民终18853号民事裁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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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3 |
(2020)粤0605民初21805号原告佛山市粤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曾耿兴、根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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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180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粤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 根源投资有限公司 曾耿兴 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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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粤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曾耿兴、根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21805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粤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223680元并应以该款为本金从2018年9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付利息;二、根源投资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佛山市粤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5904.68元(原告已预交),由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佛山市粤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可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受理费5904.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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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3 |
4 |
(2021)粤0606民初430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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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43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汪存胜 被告- 吴泽友 根源投资有限公司 王海伶 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刘春梅 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 广州泰翔投资有限公司 曾耿业 曾耿兴 张莺 曾耿盛 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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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泰翔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汪存胜与被告曾耿盛、张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曾耿兴、王海伶、广州泰翔投资有限公司、曾耿业、刘春梅、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吴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开庭传票及合议庭成员通知书给你。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樊二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海燕、黄絮霞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胡祉彦担任记录,于2021年9月23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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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5 |
(2020)粤06民初33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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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33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元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根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曾耿盛 根源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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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337号曾耿盛: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元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根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曾耿盛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民初3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元淇实业有限公司返还66942783.64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0月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根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曾耿盛应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6513.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381513.91元,由被告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根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曾耿盛按判决主文确定的方式负担。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负担的受理费381513.91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逾期未交,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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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7 |
6 |
(2020)粤0605民初21805号原告佛山市粤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曾耿兴、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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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1805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粤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被告- 曾耿兴 根源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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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05民初21805号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粤信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诉被告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曾耿兴、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5民初21805号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人力资源服务费人民币223680元,并以22368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68%从2018年9月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20年6月30日为83298.43元)。2.判令被告曾耿兴、被告根源投资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上述第1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李柳媚、人民陪审员叶宝萍、人民陪审员李素薇组成,审判长由审判员李柳媚担任。本案定于2021年7月1日下午14时30分于大沥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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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7 |
(2021)粤0606民初430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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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606民初4306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汪存胜 被告- 根源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张莺 王海伶 曾耿兴 刘春梅 曾耿盛 吴泽友 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泰翔投资有限公司 曾耿业 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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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吴泽友:本院受理原告汪存胜与被告曾耿盛、张莺、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曾耿兴、王海伶、广州泰翔投资有限公司、曾耿业、刘春梅、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世晨物流有限公司、吴泽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故无法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给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现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尚欠本金320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959877.25元(自2019年8月19日暂计至2020年8月19日,以3200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的四倍即17.4%计算),此后按上述计算方法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3.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权利而支出的律师费130000元,以上合计:3987066.66元;4.原告对被告佛山市华盛源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位于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东部工业区中金路1号中企绿色总部中心A区5栋102号[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佛南不动产权第0246261号]的房产在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被告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限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由审判员樊二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梁海燕、黄絮霞组成合议庭,由书记员胡祉彦担任记录,于2021年7月12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容桂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的,本院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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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1 |
8 |
(2020)粤06民终116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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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1160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麦志 被上诉人- 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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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终11603号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麦志因与被上诉人广东振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民终116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7030.16元,由上诉人麦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二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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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9 |
(2020)粤06民初33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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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337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元淇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根源投资有限公司 根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曾耿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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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民初337号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根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曾耿盛: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元淇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根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曾耿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起诉状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证据材料、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廉政监督卡等应诉材料。原告广州市元淇实业有限公司请求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广州市元淇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广州市元淇实业有限公司代被告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佛山市金渝贸易有限公司清偿的66790501.14元款项及自2020年10月9日起以66790501.14元款项为基数,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利息计至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根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曾耿盛向广州市元淇实业有限公司分别承担第一项诉讼请求的四分之一的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根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曾耿盛承担。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答辩视为放弃答辩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合议庭成员由审判长徐立伟,审判员贾小平、曾慧元组成,书记员由潘舒婷担任。如果你认为该合议庭成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的公正审理的,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的形式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本案于2021年04月1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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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10 |
(2019)粤06执异329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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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异329号 | - |
当事人- 广州市元淇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渝贸易有限公司 根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 根源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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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执异329号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根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曾耿盛:佛山市金渝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东广佛现代产业服务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根源投资有限公司、根源(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元淇实业有限公司、曾耿盛一案,广州市元淇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6执异329号执行裁定书及异议人广州市元淇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复议申请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广州市元淇实业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书内容:依法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6执异329号执行裁定书,并支持复议申请书的执行异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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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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