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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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宇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久盈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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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2执10415号之一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宇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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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04-30 |
2 |
上海宇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久盈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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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2执10415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宇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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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20-04-23 | 2020-04-30 |
3 |
上海宇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久盈供应链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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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2民初4075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上海宇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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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9-10-18 | 2020-01-12 |
4 |
上海宇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瑗拓邑诗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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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5执169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宇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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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18-09-30 | 2018-09-30 |
5 |
上海宇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瑗拓邑诗商贸(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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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5民初500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宇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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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2017-07-25 | 2017-10-30 |
6 |
上海宇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基德儿童用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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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82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宇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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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7-06-20 | 2017-09-19 |
7 |
上海宇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上海霖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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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67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宇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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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 2017-04-14 | 2017-09-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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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裁判文书——上海汉威文教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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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3936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宇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汉威文教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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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39363号上海汉威文教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宇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汉威文教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沪0112民初39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上海汉威文教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宇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支付租金人民币337,448.23元;二、被告上海汉威文教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宇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物业费合计人民币88,157.82元;三、被告上海汉威文教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上海宇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支付以自2020年1月16日起至2020年4月15日止的租金人民币144,620.67元为本金,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自2020年4月16日起至2020年7月15日止的租金人民币96,413.78元为本金,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0年9月15日止的租金人民币96,413.78元为本金,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案件受理费7,684.08元,由被告上海汉威文教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7月1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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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2 |
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上海汉威文教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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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3936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宇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汉威文教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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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2民初39363号上海汉威文教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宇强品牌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汉威文教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该起诉状要点为:1.被告支付原告租金337,448.23元;2.被告支付水电、物业费88,157.82元;3.被告支付违约金650,793.02元;4.被告支付免租期租金96,413.78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答辩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7日下午14时30分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雅致路99号)第35法庭开庭审理,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闵行区人民法院2021年2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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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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