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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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州市城投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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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629号 | 质押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城投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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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26 | 2020-03-18 |
2 |
广州市城投投资有限公司、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质押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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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质押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城投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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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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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城投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质押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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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629号 | 质押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城投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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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执6629号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城投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执662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通知书内容为: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城投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单位)质押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初68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后立即履行如下义务:●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城投投资有限公司支付款项333760000.00元(暂计);●交纳执行费401160.00元(暂计)。若通过本院账户付款,需在汇款单上注明案件当事人名称、案号。本院开户银行: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户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30200727028867报告财产令内容为:本院受理的广州市城投投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你(单位)一案,你(单位)如不能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自本令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令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过程中,如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将依法对你(你单位)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限制消费令内容为:本院作出的(2019)粤01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执行人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95487457)及其法定代表人贾绍连(身份证号:370203197302224110)采取以下限制高消费措施:广州胜洲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695487457)及其法定代表人贾绍连(身份证号:37020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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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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