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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莒南县何建伟纸箱包装厂、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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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莒南县何建伟纸箱包装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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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王桂军、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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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桂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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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3 |
山东聚兴压缩机有限公司、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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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山东聚兴压缩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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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来安县远大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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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来安县远大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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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创顺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曾昭就、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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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创顺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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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临沂玉驰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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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临沂玉驰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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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7 |
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王桂军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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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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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广州市创顺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与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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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创顺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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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王桂军与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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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王桂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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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莒南县何建伟纸箱包装厂与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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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莒南县何建伟纸箱包装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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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法院公告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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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粤0112执6964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9-11-19 | 详情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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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2019)粤0112民初759号原告广州市创顺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曾昭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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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7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创顺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 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曾昭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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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759号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曾昭就: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创顺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曾昭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创顺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6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60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8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对被告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在上述第一判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进行追偿;三、被告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不能履行上述债务的,由被告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被告曾昭就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广州市创顺石油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354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创顺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5769元,由被告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曾昭就共同负担35585元。四被告承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广州市创顺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526941662019-07-1116:59:48:449(2019)粤0112民初759号原告广州市创顺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临沂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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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 2 |
(2019)粤0112民初759号原告广州市创顺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诉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曾昭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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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2民初75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创顺石油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 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 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 曾昭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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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759号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曾昭就: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创顺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诉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曾昭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货款人民币4992035.04元及其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每月24960.2元,自2014年7月1日起暂计至2019年1月31日为1372809.6元,应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合计:6364844.64元;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所欠原告的全部货款及其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各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7月10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路363号)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525215062019-03-2716:14:33:321(2019)粤0112民初759号原告广州市创顺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诉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鹤山市嘉辉保温容器有限公司、临沂花箭玻璃器皿有限公司、曾昭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有限公司,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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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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