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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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李某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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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158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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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2021-05-08 | 2021-09-29 |
2 |
深圳市中远国茂科技有限公司、余水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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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终2045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中远国茂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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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8 | 2020-07-29 |
3 |
余水兔与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远国茂科技有限公司,李宝燕,深圳市天韵科创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永泰顺手袋箱包厂,张云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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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21283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余水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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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10-21 | 2021-01-01 |
4 |
余水兔与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远国茂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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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6民初2426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余水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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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5-07 | 2020-07-29 |
5 |
余水兔与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远国茂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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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1150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余水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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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19-01-08 | 2019-01-22 |
6 |
深圳市中远国茂科技有限公司与余水兔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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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辖终229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中远国茂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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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9 | 2019-10-09 |
7 |
深圳市中远国茂科技有限公司、余水兔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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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民辖终229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中远国茂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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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2-19 | 2019-09-27 |
8 |
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绿色空间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卓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易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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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恢53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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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8-07 | 2018-10-24 |
9 |
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与何国华、李文飞清算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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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520号 | 清算责任纠纷 |
原告-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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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2-05 | 2018-10-09 |
10 |
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与广东绿色空间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卓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易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执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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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异22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异议人-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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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7-12-14 | 2018-08-2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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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4民初103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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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0364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深翊航空航天技术有限公司 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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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0364号深圳深翊航空航天技术有限公司、黄茜: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深翊航空航天技术有限公司、黄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9日9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黄茜与原告之间的《股权出资协议书》;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出资款1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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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2 |
(2021)粤0304民初1036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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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036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黄茜 深圳深翊航空航天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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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0364号深圳深翊航空航天技术有限公司、黄茜: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深翊航空航天技术有限公司、黄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6月9日9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原告诉请:1.判令解除黄茜与原告之间的《股权出资协议书》;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退还原告出资款10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3.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律师费。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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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6 |
3 |
(2021)粤0304民初1158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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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1158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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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11583号李荣峰: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6199元,从2018年9月20日起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年利息6%,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暂时计算至2020年9月20日:1943.88元);二、判令原告支付聘请律师费前期费用2000元,后期律师费按照法院判决总金额的30%由被告承担;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你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09时30分,请提前30分钟到本院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询问具体庭审地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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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6 |
4 |
(2018)粤1972执异229号送达裁定书(广东绿色空间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卓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易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覃鹤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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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异229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绿色空间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被广东绿色空间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卓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易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覃鹤翔 赵汝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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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异229号广东绿色空间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卓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易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覃鹤翔:本院受理异议人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广东绿色空间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卓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易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覃鹤翔、赵汝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1972执异229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第三人覃鹤翔、赵汝普作为本院(2018)粤1972执恢532号案的被执行人;二、第三人覃鹤翔就(2018)粤1972执恢532号案件的执行依据即本院(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三、四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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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8 |
5 |
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2018)粤1972执恢53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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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恢532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绿色空间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卓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易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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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恢532号广东绿色空间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卓投资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绿色空间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卓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易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1972民终24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缴付诉讼费用,本院已立案强制执行。因你(单位)下落不明,又无法以其它法定方式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令你(单位)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其中案款本金3527865.5元,滞纳金107083.86元,迟延履行利息89794元,返还诉讼费40880元,承担执行费40056元,合计3805679.36元;拒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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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02 |
6 |
(2017)粤1972民初11520号之一(判决)——何国华、李文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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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520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何国华 李文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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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520号之一何国华、李文飞: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国华、李文飞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11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为4316元,由原告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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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2-26 |
7 |
(2017)粤1972执异222号送达执行裁定书(广东绿色空间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卓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易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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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异222号 | - |
原告- 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广东绿色空间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光卓投资有限公司 东莞市易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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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执异222号广东绿色空间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卓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易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异议人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异议人广东绿色空间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光卓投资有限公司、东莞市易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已经审查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执异2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追加深圳市光卓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院(2016)粤1972执9494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额人民币7000000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二、追加东莞市易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本院(2016)粤1972执9494号执行案的被执行人,在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000000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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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
8 |
(2017)粤1972民初11520号应诉及开庭公告(何国华、李文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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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520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何国华 李文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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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1520号何国华、李文飞: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国华、李文飞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原告诉称,被告何国华、李文飞是东莞市迪扬幕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扬公司)的股东。2015年1月,迪扬公司因经营不善,长时间拖欠工人工资,两被告弃厂逃匿。原告分别于2015年1月14日及2015年2月6日为迪扬公司垫付员工工资共408590元。后原告以无因管理事由起诉迪扬公司,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判决迪扬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支付404345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迪扬公司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向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5)东二法岭执字第549号,通过执行程序,原告受偿本金227110元,返还诉讼费7395元,余款193410元及利息不能清偿。后法院以被执行人迪扬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原告认为,迪扬公司已停止经营,员工已解散,设备均已拍卖处理,应按《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及时进行清算。但两被告不组织清算,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也不履行申报财产的法律义务,又无财产可供执行,致使原告的合法债权无法实现,两被告应对其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原告特诉请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何国华、李文飞对迪扬公司应付原告的193410元及利息7647.9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5.1%,从2015年2月7日计至2015年11月16日止,即193410元×(5.1%÷365天)×283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被告何国华、李文飞对迪扬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加倍利息从2015年11月17日起算,计至实际清偿日止);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18年1月31日9时30分在北楼350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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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 |
9 |
(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239-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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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迪扬幕墙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绿色空间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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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239-1号东莞市迪扬幕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浦京集团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广东绿色空间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广东绿色空间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被告广东绿色空间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请求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令:1.请求依法撤销(2015)东二法岭民一初字第239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C栋厂房不具备使用条件,不承担C栋厂房租金365986.5元;3.撤销原审判决第四项,并依法调整赔偿金;4.判令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公司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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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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