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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在业
    • 官网:-
    • 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1045(集中办公区)
    • 简介:-
    • 法律诉讼 9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9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谭伟珍、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执复891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复议申请人-谭伟珍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11-18 2020-12-23
    2

    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魏银仓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4执异88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异议人-谭伟珍
    申请执行人-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05 2020-10-27
    3

    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珠海厚铭投资有限公司、谭伟珍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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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4执异89号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异议人-谭伟珍
    靳利华
    申请执行人-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8-05 2020-10-20
    4

    孙国华等与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京04民特195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人-孙国华
    珠海厚铭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7 2019-06-10
    5

    谭伟珍等与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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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京04民特194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人-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谭伟珍
    魏银仓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7 2019-06-10
    6

    魏银仓等与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京04民特193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人-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魏银仓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7 2019-06-10
    7

    谭伟珍等与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京04民特196号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申请人-孙国华
    珠海厚铭投资有限公司
    谭伟珍
    靳利华
    魏银仓
    收起

    ... 展开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2019-05-27 2019-06-10
    8

    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珠海红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郑凤廷,韩彦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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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2财保36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原告-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红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郑凤廷
    韩彦荣
    收起

    ... 展开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19-04-01 2019-04-03
    9

    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珠海红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郑凤廷,王爱平,韩彦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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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0402财保35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原告-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珠海红恺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郑凤廷
    王爱平
    韩彦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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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2019-04-01 2019-04-03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304民初33119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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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311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魏银仓 谭伟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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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3119号魏银仓: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谭伟珍、魏银仓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判决内容:一、被告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罚息(以本金3907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32%自2019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支付律师费200000元;三、被告魏银仓、谭伟珍就被告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向原告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42336.9元及保全费5000元(已由原告预交),合计347336.9元,本院按规定收取347336.9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240820元,由原告负担106516.9元。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本公告已于当天上传于本院门户网站“福田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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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10
    2

    (2020)粤0304民初33119公告二次开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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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魏银仓及谭伟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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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3119号魏银仓: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魏银仓及谭伟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开庭时间为2021年4月7日14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本公告已于当天上传于本院外网“福田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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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25
    3

    (2020)粤0304民初3311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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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3118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珠海厚铭投资有限公司 孙国华及靳利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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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3118号珠海厚铭投资有限公司、孙国华、靳利华: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珠海厚铭投资有限公司、孙国华及靳利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9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上传于本院外网“福田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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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1
    4

    (2020)粤0304民初3311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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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33119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 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魏银仓及谭伟珍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民初33119号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魏银仓、谭伟珍:本院受理原告珠海融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诉被告珠海市银隆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魏银仓及谭伟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0年12月28日9时30分,开庭地点需在开庭前二十分钟到我院主楼审判大厅北侧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后获取,逾期不举证或不到庭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本公告已于当天上传于本院外网“福田法院”) 收起

    ... 展开
    2020-0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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