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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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被告苏州福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江市恒春织造厂、吴文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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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093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 被告- 苏州福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吴江市恒春织造厂 吴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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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江市恒春织造厂:本院受理(2015)园商初字第0093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诉被告苏州福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吴江市恒春织造厂、吴文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园商初字第00932号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保全清单(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福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新支行借款本金5986230.67元、利息、罚息、复利441241.79元及自2015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吴江市恒春织造厂、吴文等对于被告苏州福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苏州福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追偿;三、若被告苏州福冠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未能如期足额履行本判决第一条所列债务,则原告有权以被告吴江市恒春织造厂所抵押的机器设备159台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20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60206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同意其所预缴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于履行判决时一并向原告支付诉讼费6020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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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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