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昊、袁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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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7民初50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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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1-02-05 | 2021-04-27 |
| 2 |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邝秀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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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5762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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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9-29 |
| 3 |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任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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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576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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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21-02-03 | 2021-09-29 |
| 4 |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黎华勇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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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终23182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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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2-19 | 2019-12-28 |
| 5 |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黎华勇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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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民初4415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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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19-09-30 | 2020-03-25 |
| 6 |
苏彪、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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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17执132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苏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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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19-07-02 | 2019-12-24 |
| 7 |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邓华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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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7民初3558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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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18-10-31 | 2019-03-29 |
| 8 |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一丛、刘凤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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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7执231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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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18-10-16 | 2018-11-03 |
| 9 |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肖富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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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7民初355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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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18-10-08 | 2019-03-29 |
| 10 |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曾沛莲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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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7执1517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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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2018-09-28 | 2019-05-21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2018)粤0117民初146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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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9 |
| 2 | (2018)粤0117民初355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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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8 |
| 3 | (2018)粤0117民初3559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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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 2018-09-28 |
| 4 | (2018)粤0117民初146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王碧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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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 | - | 2018-04-26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粤0117民初4367号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淘、陈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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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7民初4367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素英 杨晓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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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7民初4367号杨晓淘、陈素英: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淘、陈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杨晓淘、陈素英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7890.0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6320.67元,从2017年9月起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每月的违约金从当月的1日起,以应缴的物业管理费179.32元为本金,按每日2‰计付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0月12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540022892021-07-2716:52:04:639(2021)粤0117民初4367号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晓淘、陈素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被告,物业,原告,送达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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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7 |
| 2 |
(2020)粤0117民初5771号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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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577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曹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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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5771号曹艳: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5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曹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4983.48元;二、被告曹艳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每月的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均以当月物业管理费274.68元为基数,从当月11日起算,其中:1.2019年1月至2019年8月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2.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每月的物业管理费违约金应以不超过当月的物业管理费274.68元为限);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曹艳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十二日539227942021-05-1314:46:54:830(2020)粤0117民初5771号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判决,物业,曹艳,广州市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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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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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5776号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斌、陈春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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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577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陈春花 黄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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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5776号黄斌、陈春花: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斌、陈春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577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元,由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从化区人民法院民二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538969062021-04-2811:42:32:837(2020)粤0117民初5776号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斌、陈春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物业,公告,裁定书,有限公司,广州市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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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 4 |
(2020)粤0117民初5774号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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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577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曾兴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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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5774号曾兴华: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5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兴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7010.43元;二、被告曾兴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每月的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均以当月物业管理费143.07元为基数,从当月11日起算,其中:1.2016年9月至2019年8月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2.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每月的物业管理费违约金应以不超过当月的物业管理费143.07元为限);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0元,由被告曾兴华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538969052021-04-2811:42:21:813(2020)粤0117民初5774号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物业,公告,曾兴华,判决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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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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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5775号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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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5775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吴春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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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5775号吴春燕: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5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春燕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9月至2019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2939.16元;二、被告吴春燕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每月的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均以当月物业管理费142.73元为基数,从当月11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每月的物业管理费违约金应以不超过当月的物业管理费142.73元为限);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吴春燕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538969102021-04-2811:42:26:163(2020)粤0117民初5775号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物业,被告,公告,吴春燕,判决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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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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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5766号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霖科、邬丽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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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576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霖科 邬丽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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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5766号黄霖科、邬丽珠: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霖科、邬丽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7民初57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霖科、邬丽珠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8月至2020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6596.3元;二、被告黄霖科、邬丽珠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支付上述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每月的物业管理费的违约金,均以当月物业管理费173.59元为基数,从当月11日起算,其中:1.2017年8月至2019年8月的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2.2019年9月至2020年9月的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款项之日止。每月的物业管理费违约金应以不超过当月的物业管理费173.59元为限);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5元,由被告黄霖科、邬丽珠负担。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538954552021-04-2811:42:17:411(2020)粤0117民初5766号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霖科、邬丽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物业,公告,被告,邬丽珠,判决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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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 7 |
(2020)粤0117民初5771号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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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5771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曹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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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5771号曹艳: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曹艳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4983.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3017.96元,从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每月的违约金从当月的1日起,以应缴的物业管理费274.68元为本金,按每日2‰计付至被告实际清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为支付的自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电费、垃圾费合计396.1元(电费332.1元、垃圾费64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延长举证期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7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537919052021-02-0916:09:22:86(2020)粤0117民初5771号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物业,送达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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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8 |
| 8 |
(2020)粤0117民初5766号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霖科、邬丽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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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576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霖科 邬丽珠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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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5766号黄霖科、邬丽珠: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霖科、邬丽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黄霖科、邬丽珠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12498.4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10987.2元,从2014年10月起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每月的违约金从当月的1日起,以应缴的物业管理费171.97元为本金,按每日2‰计付至被告实际清款之日止);2.被告返还原告代为支付的自2014年10月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水电、垃圾费合计1176.26元(水费30.73元、电费1145.53元);3.本案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1年4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537767092021-01-2916:31:49:220(2020)粤0117民初5766号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霖科、邬丽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物业,举证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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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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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5773号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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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5773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黄海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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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5773号黄海霞: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黄海霞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5298.7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3376.6元,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每月的违约金从当月的1日起,以应缴的物业管理费220.78元为本金,按每日2‰计付至被告实际清款之日止);2.被告返还原告代为支付的自2018年10月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水电费合计230.7元;3.本案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1年4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537767122021-01-2916:31:54:90(2020)粤0117民初5773号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海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物业,举证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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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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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5774号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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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7民初577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曾兴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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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7民初5774号曾兴华: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曾兴华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7010.4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暂计5764.86元,从2016年9月起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每月的违约金从当月的1日起,以应缴的物业管理费143.82元为本金,按每日2‰计付至被告实际清款之日止);2.被告返还原告代为支付的自2016年9月至2020年9月30日止的水电费合计469.91元;3.本案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告知书,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即2021年4月1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537767142021-01-2916:31:57:828(2020)粤0117民初5774号原告广州市德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兴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公告,原告,物业,举证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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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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