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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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积石山县雪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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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民终37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上诉人-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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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24 | 2021-10-14 |
2 |
张钧、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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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01民终701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张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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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8-26 |
3 |
陆玉红、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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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01民终691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陆玉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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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8-26 |
4 |
杨国锋、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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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01民终690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杨国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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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8-26 |
5 |
陈俊、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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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01民终700号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陈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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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05 | 2021-08-26 |
6 |
汤祖成与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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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兵1201财保31号 | 申请保全案件 |
申请人-汤祖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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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 2021-07-01 | 2021-07-13 |
7 |
天水峡口嘉诚建材有限公司、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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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0503执8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天水峡口嘉诚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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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 2021-06-28 | 2021-06-30 |
8 |
朱安详、王忠、严春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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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0321执120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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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昌县人民法院 | 2021-06-09 | 2021-06-23 |
9 |
甘肃七建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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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0104民初121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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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29 |
10 |
甘肃七建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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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甘0104民初12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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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 2021-06-08 | 2021-06-2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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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陈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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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 | G16 | 2016-12-29 |
2 | (2016)甘0104执192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 甘肃第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陈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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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 |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 G12 | 2016-11-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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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404财保20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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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404财保205号 | - |
当事人- 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天鹅湖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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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家元(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810125038):本院依申请人徐永发的申请,依法作出了(2018)粤0404财保2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甘肃一安建设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天鹅湖支行931902102510507账号的银行存款,冻结金额以人民币40万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根据法律规定,继续冻结的期限不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冻结期限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520元,由申请人徐永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404财保20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一月二日联系人:洪成孟钟得科联系电话:0756-7266881联系地址:珠海市金湾区西湖城区金湖大道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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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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